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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过程中,各种资源被组织起来,通过加工、组装、加工等方式进行转化。接下来是一些经验丰富的生产经理人的总结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为了准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乐观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量;
(3)事故发生缘由的初步推断;
(4)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掌握状况;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爱护事故现场,并快速实行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状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实行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状况而不实行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别状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检查制度
(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二、情况报告制度
(二)各科室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汇报工作及相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的形式和内容
1、安全生产信息按即时和定期两种形式进行汇报。
2、安全办公室要求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1)定期汇报是指各科室按每日、每周、每月等定期向安全生产办公室上报本科室的安全生产信息。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医院及医院各部门发生下列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请示,除紧急事项口头请示报告外,重大问题都应写出言简意赅的文字报告,报告程序如下:
一、重大医疗抢救程序(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灾难性事故、烧伤、中毒等情况的院内抢救)。
带好通讯工具,立即到现场参与急救协调,并及时通知急诊科做好抢救准备;同时报告医务科或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同时根据院领导指示进行上报卫生局总值班;(若遇有不明原因的创伤,应先向110报警、保卫科)。
二、重大的`医疗抢救(院外):
接到通知后,立即报告医务科、带班院领导或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并按院领导的意见处置相关事项;同时根据医务科安排,通知医院救护队人员及时到达集结地点。
三、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医务科、院感科及带班院领导或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并按意见处置相关事项;通知现场人员,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通知院感科负责人到达现场进行相关工作的处理;并按照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诊、上报等工作。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事件:
1
报告医务科,请示处理意见并按指示办理相关事项;通知科主任或副主任或医疗骨干到达现场抢救、处理;并积极协助相关科室处理有关事项。
五、发生政治性重大问题或触犯法律事件或严重的违纪事件:
报告保卫科、院领导、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进行上报有关部门。
六、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或贵重药品:
报告医务科(并通知设备科、药剂科)及带班院领导、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并按指示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向保卫科及110报警;通知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上报有关部门。
七、重大经济损失问题(偷盗、抢劫):
报告财务科、带班院领导或分管院长,请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人员(保卫科、财务科)到达现场处理情况;按照领导指示,上报有关部门。
八、突发全院性停电、停水问题
应立即通知电工班人员,事件发生半小时以上仍未得到解决,应通知总务科负责人,总值班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应当机立断报告分管院长后带班院长,并按领导指示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在事件处理完后及时完善事件处置记录。
九、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如火灾、打架)
应立即报告带班院领导和医院主要领导,通知保卫科负责人,并按领导指示认真办理有关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最新发布的《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了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单位名称等用户基本信息,以及寄递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用户使用寄递服务衍生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规定》用六章53条内容,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加盟制快递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设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关系。《规定》明确指出,寄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省属企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见附件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1、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作日内将季报表2、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3、4与相关的内容和表5、7报送省应急中心,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了进一步搞好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提高值周值日工作成效,增强全体教职工的主人公意识和责任感,根据区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现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校长、环节干部实行每日24小时巡逻值班,值班安排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表在开学前印发到校领导和环节干部手中,值班表上报教育局,并张贴于学校大门口的保卫室内。
二、值班工作细则
(一)坚持每日24小时巡逻值班制度
(二)值班领导工作职责
1、值班领导和环节干部必须提前半小时上班,挂牌值日,履行相关职责。注意巡视校园,观察校内有关学生课间情况,必须认真登记有关情况。
2、值日领导查问学生值日情况。
3、早上师生到校、中午放学,下午师生到、下午放学时须值日领导、教师站在校门口协同学生维护学生上学,放学秩序,阻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4、负责监督住校生早、中、晚用餐秩序,上晚自习秩序和宿舍内学生午休、晚睡情况。
5、平时课间须在校园内巡视、督促在校学生行为规范履行情况,处理当天偶发事件 。
一、工作范围
(一)根据校历或领导指示确定本周工作重点。
(二)1、保安全:校内财产的防盗、防火、水暖设备的检查,偶发事件的处理、上报。
2、保运行:所有教职工的请假;校内各部门履行管理目标情况的检查;教职工履行职责检查监督。
3、保卫生:各部门卫生责任区的督察。
4、保纪律:全体教职工、学生出勤、纪律。
二、工作方式
1、批办职权范围内的请假、将批准的假条及时转交给考勤人员。
2、针对规定的教师上课(尤其是第二晚自习)、学生上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各部门,并督促解决。
3、调查了解防火防盗取暖用水情况,发现问题,责成总务部门解决。
4、主要检查学生课间、放学时间的违纪(如骂人、吃零食、打闹、破坏环境等)。
5、对公寓楼学生宿舍纪律卫生情况的检查指导。
三、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7天。(晚间在公寓楼住宿)
四、交接
每周日晚6:00时上、下班人员共同检查上述项目,下一班了解情况后,交接值班记录。
五、记录
值班结束,记录交考勤人员处理,作为校史和发放补助的依据。
六、监督和考核
值班领导值班情况由校长监督,其工作情况记入中层领导实绩考核。
七、责任追究
在值班期间,遇到大的'安全事故发生(失火、学生人身伤害、食物中毒、盗窃等),值班领导不在现场或玩忽职守,出现后果的,要停职检查。
大杨树二中
2015年2月27日
加强和改进值班带班工作是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紧急突发情况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主动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严纪律、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做好该项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涵委办〔2012〕65号文件精神,规范值班带班工作,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带班工作安排
(一)日常及双休日值班带班
1、开发区每天安排1名班子领导带班。每天安排干部1名值班,联防队24小时值班巡逻。
2、各单位每天确保至少有1名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
3、双休日期间,开发区每天各安排1名领导带班。党政办公室每天安排1名值班干部值班。
(二)法定节假日值班带班
1、开发区每天安排1名班子领导带班,党政办公室每天安排1名干部值班,联防队24小时值班巡逻。
2、各单位每天确保至少有1名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
3、每天各安排1名领导在岗带班,每天确保至少各有1名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
(三)应急值班带班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情况(如台风)期间,开发区每天安排1名领导在岗带班,党政办每天确保至少各有1名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并视情增加值班人员。联防队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
二、值班带班工作职责
(一)带班领导职责。值班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制,带班领导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主要负责:组织传达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协调、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上报紧急信息;负责处理带班期间其他事项。
(二)值班人员职责。值班工作实行专人值班制,值班室履行24小时值班职责。主要负责:接听电话、处理紧急信息、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值班带班工作要求
(一)带班要求。(1)领导带班期间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且不能离开本地,日常值班需住开发区带班,法定节假日和应急期间需24小时在岗带班。(2)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协调处置。(3)带班领导若遇到外出或开会等,须自行调班,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二)值班要求。(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确保24小时在岗值班,遇特殊情况需离开值班岗位的,须请人代班。(2)熟悉值班工作各项流程,及时准确做好电话记录,掌握当日带班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熟知上级党委、政府办公室电话,认真处理值班工作事项。(3)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与基本要求,必要时可派人深入现场,凡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紧急情况,涉及国防、外交和港澳台地区的重要紧急动态,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均须及时向上级党委办公室及当地党委报送。遇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主动与现场指挥人员保持联系,实时核实情况、掌握动态,及时主动向带班领导报告值班情况,并积极协助领导处置。(4)不得将值班电话设置为呼叫转移,值班电话铃声3声之内接听电话,答复问题要迅速准确。(5)前后班之间要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无缝交接,防止出现空档。
(三)保密要求。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增强保密观念。注意做好值班处理事项的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看值班日记和值班报件。
(四)岗位要求。值班岗位必须由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如通讯员、保安、门卫等)顶岗和非正式人员独立值班。
四、值班工作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值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影响值班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值班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值班力量。要明确一位领导主抓值班工作,明确专门人员承担值班工作和紧急信息报送任务,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重视队伍建设。各单位要结合值班工作特点,加大对值班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对在值班与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统筹安排好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休息场所,积极改善值班生活条件。
(三)加大应急保障。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改善值班办公条件,加强硬件建设。值班室应有专用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值班设备。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抓好落实。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对于突发事件以及敏感性、预警性等紧急信息,事发地党政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
(五)实行值班报备。每逢法定节假日,各单位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值班带班安排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党政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带班领导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现场相关人员有义务如实向本级或区委、区政府反馈具体情况,对特别重大或重要紧急突发性事件,必须派人前往了解核实情况,及时上报。
(六)落实值班责任。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制度,加强对值班工作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对值班工作的抽查,形成值班工作检查和通报的常态化机制。对擅离值守、无关人员顶岗、非正式人员独立值班或未按规定及时核实、报送紧急信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授意相关工作人员瞒报、谎报重要信息的,对不配合甚至干扰上级党委、政府调查核实情况的,对在重要信息处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成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成员若干人。
2、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卫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做到招之即来。
3、工地设门卫值班室,由3人昼夜轮流值班,白天对外来人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间值班巡逻护场。
4、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非施工人员不得住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工作负责人批准。
5、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定期组织保卫检查。
6、更-衣室、职工宿舍等易发案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偷盗案件。严禁赌博、酗酒、和打架斗殴。
7、外来人员联系业务或找人,警卫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8、门卫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如被发现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
9、外运材料必须有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警卫人员方可放行。
10、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11、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第一条 为确保节假日期间我项目部的施工安全,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平安过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各分包公司、各劳务公司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观念,切实加强节假日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 应根据本制度制定节假日值班制度,明确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的职责、值班安排及值班要求,建立节假日施工安全巡查制度,加强节假日期间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确保节假日期间建筑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 工作安排:
(一)各部门、各分包公司、各劳务公司必须合理安排节前施工进度,避免盲目赶工、抢工,同时对在建的建筑工程进行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消除施工安全隐患。重点对“四口、五临边”防护、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基坑支护、现场临设(包括围墙)、起重机械、防火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部门、各分包公司、各劳务公司应组织专人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排查,重点对工地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值班人员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特别应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施工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跟踪整改。
(三)各部门、各分包公司、各劳务公司的节假日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当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层级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节假日期间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控制车辆带泥上路、施工扬尘和噪声扰民现象,并加强安全保卫、防火、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现制定本制度:
1、值班巡逻人员要按规定着配发服装,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岗,认真填写值班巡逻记录。
2、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3、夜间巡逻人员要按规定的巡逻路线用巡更棒在巡更信息按钮上进行点击确认,不得漏巡、漏点。
4、值班巡逻人员在巡逻中,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四防”。对夜间熄灯以后晚归人员要查验证件,并详细登记。
5、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人员,值班巡逻人员有权暂扣其相关证件,并依据学校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值日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到校值班。
2、值班时间必须经常巡视学校各处,特别晨间、午间、放学清校各巡视校园一次,发现问题自己能解决的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须及时报告值周领导。
3、值班人员应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巡视,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4、在一般情况下,值班时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师生节假日来校娱乐。
5、值班人员必须妥善处理好报刊杂志及电话、电报,特殊事宜的电话电报必须设法通知到收话、收报人。
6、巡视时实验室、微机室、图书室、多媒体室、实物储藏室等要重点关注。
7、值班期间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学校“奖惩制度有关条文”处罚。
8、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字,值周结果写好值周小结备案。
一、治安岗亭实行班长责任制,班长听从所长指挥。
二、治安岗亭内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
三、操作台上只准按规定摆放显示屏、打印机、操作键盘、日戳章、印油、通行费专用章,作废章,口杯放在工作台左侧,大额票箱 放在座椅右边,手工票备用箱放在亭内坐凳下。台上不准堆放其他杂物。
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随手关门,晚班必须锁门。
五、当班人员发现附近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当班班长和监控室。
六、亭内电器,工作台的装拆,修理由专业人员进行。
七、治安岗亭设施若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在交接-班日志中写清原因和损坏程度,并报告监控室。
八、严禁非当班人员入亭,严格实行一亭一人制。(班长、稽查人员除外)
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责任性强,身体健康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协助材料员,做好材料进出的验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巡逻检查,严防坏人进行偷盗和破坏活动。
2、施工现场办公室必须门窗完整、安全,钥匙要随身携带,做到人离关窗、上锁,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3、施工现场的`物资要分类堆放,留出通道不要紧靠围墙。
4、材料运出现场,应填写证明,及时清理水泥袋等易燃物,工程竣工及时收回多余材料。
5、高档木材、门窗、瓷砖、钢配件、铝合金等贵重材料物资应存放在专门的安全地点。
6、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标明有效期,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或移作他用。
7、施工现场食堂现金、票证要专人负责,严格保管,食物要存放在安全、卫生的地方妥然保管。
8、发生事故或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
9、公司和各分公司基地都必须配备门卫值班人员的领导,公司质安处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10、对基地内的一切建筑物资、设备的数量、规格进行查对,符合出门单的准予出门,凡是无出门单或者出门单不符的,门卫有权暂扣。节假日和下班以后,原则上不准物资出门,如生产急用,除了必须有出门单据外,经办人员必须出示本人证件,向值班门卫登记签名。
11、个人携带物品进入大门,值班门卫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不得拒绝。凡合同期满或提前离开本公司。人员以及调整到其他办事处基地住宿的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出门,必须由办事处和公司有关部门的出门手续,值班门卫才能放行。
12、门卫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违章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
13、提高警惕,对职责范围内的地区巡视、勤检查,防止发生偷窃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
14、夜间值班得门卫要将报警器插入电源。
15、外单位人员进公司和基地联系工作可探亲访友,必须值班室登记经门卫同意后可进入,夜间访友者必须在晚上十点离开。
16、外单位车辆不得在基地内停放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17、门卫人员要认真及时做好报刊、杂志和信件的收发、登记、保管发放工作,不得遗失,严守秘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服从安排,确保平安。
二、按时上班,严禁迟到早退,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不得做与工 作无关的事。
三、上班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执勤袖章,不得敞胸露怀,制服与其 它服装不得混穿。
四、熟悉本镇范围和地形,以确保发生事件时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 场。
五、严格请假制度,履行上交下接手续。
六、执勤巡逻到位,严禁走过场,敷衍了事,判断准确,主动行事, 遇重大事件立即报告。
八、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文明执勤。
九、自觉学习,掌握应有的技能和业务水平,能应付突发事件,消 除事故苗头。
十一、留意陌生人和陌生车辆进入集镇范围(特别是深夜)。
十二、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保持友谊合作,协调配合工作。
一、岗位职能:
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值班巡逻,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二、岗位职责
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校园值班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守卫校园重要场所的安全;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保卫任务,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标准
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岗位工作能力;敢于同校园不良现象和犯罪行为作斗争;工作认真负责,不斤斤计较;规范上岗,遵守各种法规校纪。
四、值班总要求
1、树立以校为家,热爱学校治安工作,尽职尽责,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
2、注意选择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场合,灵活机动,自觉做好巡逻放哨。
3、学校大门留守两人,严格实行来访登记制度,谢绝来历不明的人进入校内,严格执行学生进出校门制度。学校大门岗位治安员,上班时间衣着要整洁,不得穿拖鞋,对外来询问人员要礼貌接待。
4、除校内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允许出入的车辆要要求其慢行;严禁外来放牧和来校打谷晒谷物等。
5、按要求、按时开、锁学校大门、教学楼、宿舍楼和实验楼铁门。
6、治安员做必要的个人事情的,要尽可能安排在学生上课时间并保证任何时候都要有两个治安员在岗位(一个在校园内,一个在学校大门)。
7、密切注视学校不安全因素,预防为主,学生放学期间要不定期巡视各宿舍。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发状态之中。严防盗窃、赌博和打架斗殴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故,要勇敢制止并及时汇报。
8、治安员要上整班,双休日、节假日照常上班。
9、遵守国法校规,分工合作,努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人员,学校按实际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有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学校按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适当从当月工资中扣赔,直至扣完当月工资为止。
五、三个具体岗位要求(轮换岗位)
一、学校大门口岗位
1、要整日在岗,做必要的个人事情的,要尽可能安排在学生上课、人员出入校门少的时间。
2、认真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外来人员要履行登记;除双休日放学、上学外,学生出入校门要凭有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批准的请假单并履行登记手续。
3、严禁在放、上学前提前开门让学生出入,由于此条执行不好而造成的后果主要由该岗位治安员负责。
4、严格开、锁门时间。开门时间为早上6:00至晚上11:00,其他时间为锁门时间。在锁门时间,严禁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自己表明是校内人员但治安员不能确认的,禁止进入学校或向值周领导汇报,校外人员离校的要询问记录原因。
二、校园内日班岗位
1、上班时间:早上6:00至晚11:00,主要负责校园内安全保卫。
2、上班时间要按时在岗,特别是中午放学至学生午休起床,下午放学至上晚自修和晚自修下课至晚休这三段时间一定不得离开岗位。做必要的个人事情的,要尽可能安排学生在教室上课的时间。
3、负责女生宿舍楼、教学楼大门开、锁,制止学生爬围墙进出学校,维持学生午休纪律(午休纪律差的宿舍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值周领导)。
4、要加强饭堂的安全保卫,严防失窃和蓄意破坏事件发生,由于失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要追究该岗位治安员责任。
三、校园内夜班岗位
1、上班时间:晚10:30至第二天早上6:00,主要负责夜晚校园内的安全保卫,重点巡视实验楼、教学楼、学生食堂、男、女生宿舍。
2、上班时间要按时在岗,不定时巡逻,做必要的个人事情的,要尽可能不让外人知道,不形成规律。
3、维持学生晚休纪律,制止学生夜晚外出,发现学生夜晚出入宿舍的要记好宿舍号并于第二天报告值周领导。
罗白乡中学
2015年9月12日
3、施工现场的物资要分类堆放,留出通道不要紧靠围墙。
4、材料运出现场,应填写证明,及时清理水泥袋等易燃物工程竣工及时收回多余材料。
5、高档木材、门窗、瓷砖、钢配件、铝合金等贵重材料物资应存放在专门的安全地点。
12、门卫值班人中必须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违章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
14、夜间值班的门卫要将报警器插入电源。
16、外单位车辆不得在基地内停放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17、门卫人员要认真及时做好报刊、杂志和信件的收发、登记、保管发放工作,不得遗失,严守秘密。
(一)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它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村安监办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村内生产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村内个体工商户法人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五)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通报辖区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和布置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并有针对性的对村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村内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村委会应对所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简报的形式报街道安监办。
三、 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二)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时期,村相关部门应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
四、 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要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并做好排查登记。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
(三)对村内重大危险源及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有关责任人,并逐级上报,纳入街道、区、市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
五、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村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三)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四)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应做好续报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六、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二)在抢险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发生。
(三)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抢险救援后,村委会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七、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村委会及安监办实行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落实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二)分管安全生产及安监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三)节假日、汛期和易发自然灾害的季节,应坚持24小时值班。
(四)村内企业必须落实专人24小时安全值班,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守护巡查。
(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除落实专人进行24小时守护外,村委会领导必须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检查。
八、 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村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台帐。
(三)村内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资料进行专项归档管理。
九、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村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行为。
(二)村委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村委会应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 村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一)村委会领导应分别联系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及企业。
(二)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及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十二、 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制度
(一)村委会建立全面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一、学校值班由校长室、总务处统一安排。值班实行夜班、双休日白班、法定节假日、传达室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1、夜间值班由中层及以上领导带班,分别对值班人员、传达室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做好全校的夜间值班保卫工作。
2、双休日(周六、日)白天,由校长室负责安排人员值班。
3、法定节假日值班,由校长室、总务处另行安排值班。
4、值班室设有专用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上级及有关部门电传畅通。
二、值班人员必须做到:
1、按时到岗,忠于职守,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值班人员遇事妥善处理,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警惕性,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单位领导的电话及住址随便告诉外人。
4、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留宿亲戚和朋友。
5、值班人员本人如因事因病不能值班,要委托学校其他人员代岗,并提前通知校长室、总务处。
三、夜班特定时间加强巡逻,对重点部位要加强监视看管,做好防火、防盗、防范工作。
四、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的设施,保持室内卫生。
一、加强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
二、值班人员在自己当值时间内要尽心看守。
三、做好电话记录,及时转告有关人员。
四、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手续,填写好值班日志。
五、值班人对校重点部位,财务室、电脑室、图书室、办公室重点看守。
六、爱护花草、树木,严禁外人入园玩逗、喧闹、践踏、攀摘花草树木,损坏公物。
七、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
八、值班人在当值时间内有事必须找人顶替,说明责任承担后,方可离开。
九、当值不值,又不找人顶替,若出现责任事故,将承担70%责任。
1、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一名领导带班,若干名教职工值班,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妥善处置校园和师生突发性事件,及时办理上级安排的工作。
2、值班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对校园内部各部位,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查。要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涉及师生健康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及时制止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提请有关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加强节假日、重要庆典日、汛期、政治敏感时期及日常夜间值班力量,增加巡逻检查次数,严防各类针对师生和学校的不法侵害事件发生。
4、校园安全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巡查制,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值班巡查职责。在坚持实行校园安全值班制度的同时,严格执行门卫值班管理制度,做到校园安全值班与门卫值班有机结合,在时间上不留空白,区域上不留盲点,全方位落实人防措施。
5、对值班人员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培训,使其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增长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事件的能力。
6、保持值班人员24小时通信畅通,遇有紧急情况能及时向带班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
7、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和时间,处理好校园安全值班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保障值班人员的自身健康和安全。原则上不安排女教职工夜间值班。
8、对于有关媒体采访,必须要有党政宣传部门的.介绍信或者相关领导陪同,方可接受采访,否则,不予接待。
值班人员职责:
1. 收集报刊杂志信件,假期结束后将各类信件及报刊整理后交至总务处。
2. 加强校园巡查,到校后及离校前均要巡视校园,发现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或报警。
3. 负责记载值班日记及外来人员登记,值班记录从保安窗口的桌台上取,记完后放回原处,并关好窗户。
4. 作息时间:上午8:3011:00 下午1:004:00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现制订本校值班制度如下:
一、值班类型和职责
1、总值班:代表学校处理值班时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和协调其他各类值班人员开展工作。负责检查教职工出勤情况。
2、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值班:主要监督学生卫生、红领巾佩戴和纪律情况。
3、门卫室值班:负责检查处理治安、消防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4、电工值班:负责巡回检查电器、电路情况。及时排除供电故障,保证生活、工作的正常用电。
二、值班要求:
1、各类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必须事先请假,以便安排好替班人员。
2、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对于值班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当时无法处理的,要落实好应急措施,第二天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近期维稳工作要求,办公室为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群众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值班制度。
二、办公室实行有领导负责带班,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有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干部职工轮流值班表,并做好值班协调。并负责值班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擅自脱岗,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请假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替补。
四、值班人员须按报告制度在每日值班后填写维稳办记录表。
五、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警觉性和安全意识,认真做好乡内部的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六、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来电来访登记工作,确保联络畅通,突发事件、紧急公务、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送值班室领导,有值班室领导做出相应的处理。
七、值班人员如遇群众来访,要认真细致听取群众意见,能够帮助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疏导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超越政策权限胡乱答复。
八、值班人员须认真做好交接-班登记,值班情况在当日未处理完的,须向接-班的.值班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的同志必须按照交-班人员的交待继续完成。
九、如因值班人员撤离值班岗位或因带班领导处置不力,造成维稳信息情况漏记、漏报,未及时处理而酿成重大影响、后果严重的维稳事件,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为确保当前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实行局领导带班制,由局领导具体分管,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值班人员、值班时间等。
二、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1、处理公务来文来电,答复电话咨询。
2、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3、向带班领导报告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并按领导批示,处理相关事务。
4、做好机关的防火、防盗工作。
三、值班工作的纪律要求
1、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漏岗,不得擅离职守,除尘滤布不得关闭移动电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须按规定向带班领导请假,并办好值班交接手续。
2、值班人员须做好值班记录,并将来文来电的内容及时报告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按处理意见及时承办。
3、 值班期间,如遇紧急情况迅速报告有关领导,及时通知相关科室人员;如遇上级检查工作,值班人员应负责接待,并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作好记录,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
4、值班期间收到上级寄发给局领导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时,值班人员要设法完成公文或信函的发送任务。如遇紧急会议通知,应设法立即通知参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5、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得自行串换值班,值班期间不许留外来人员,压滤机滤布厂家不许喝酒、赌博或参与各种娱乐活动。
6、对擅离职守的值班人员和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出现问题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公寓安全管理,强化信息沟通和报告,及时、妥善地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结合公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生公寓楼管理设主班、副班,主班由舍管老师轮流监管,主要负责楼门管理工作,副班人员主要负责巡楼、查房工作。
二、主、副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各楼值班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三、主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禁制度,按时开、关楼门,严禁外人及异性进入楼内。尤其注意做好对夜间熄灯后晚归学生要问清情况做好登记,对因事外出学生要进行劝阻,对突发疾病出楼学生要联系人员送往医院,对酗酒入楼学生要及时通报分管楼层人员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等。
四、副班人员要每40分钟巡楼查房一次。主动听取楼委会干部反映的情况,搜集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并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汇报情况。
五、各楼组长或副组长(无副组长的由舍管老师)于每天上午8:10前以书面形式向各舍管科办公室报告楼内管理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楼内发生大小事件要妥善处理,随时向舍管科办公室报告。由舍管科办公室根据事件大小、性质、紧急程度等酌情向公寓管理科随时口头报告(必要时书面形式报告),并于每天上午8:30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寓管理科向学生处和校办报告。若遇紧急情况,各楼、各舍管科可同时向相关二级院、校内报警点电话报告。
学生处公寓管理科
2015年4月3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局政务值班工作,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政令畅通,进一步建立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政务值班网络,全面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人社政务值班工作的领导。全局政务值班工作由局长总部署,分管办公室领导具体抓,局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政务值班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县人社局机关工作时段政务值班室设在局办公室,值班电话:0936-5525802;非工作时段政务值班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值班电话:0936-5528070。当值人员必须做到临机值守,随时接听,完整记录。节假日政务值班严格按照局节假日值班表排定的`班次和具体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交接-班和值班日志登记制度、“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第四条 落实值班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好电话、传真、函件及突发事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和重要社会动态等紧急重大事件,做到迅速掌握情况,在及时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必须在1小时以内迅速准确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936-5521430)。局班子成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遇有突发事件处置快速有效。
第五条 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信息报告办法。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事件处置结束或险情、灾情消除后,要进行终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缓报,或者只处理不报告,更不得不报、漏报、瞒报。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必须严格进行审核。报告的一般信息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把关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重大信息必须由局主要领导把关签报。每条信息结尾处必须注明报告时间、签报人、编辑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报告信息,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为辅。若受工作环境等因素制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的,上报后,要及时通过电话确认收到方可。信息报告工作由具体业务承办责任人负责,政务值班人员要及时加强与信息报告人员的沟通衔接,确保上情下达和信息接收渠道畅通。涉密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严禁带班、值班人员酒后值班和擅离值班岗位,严禁值班人员聚众玩牌、聊天,严禁值班人员占用值班座机与人通话闲谈。
第八条 非工作时段政务值班与内保值班实行两责合一,政务值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内保值班工作,防止治安案件发生,并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政务值班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公文处理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使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严明值班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凡带班、值班人员在政务值班中无故缺班,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甚至隐瞒真-相,迟报、漏报、谎报、压报、瞒报或不按程序报告信息,以及政务值班信息接收渠道不畅,造成工作被动、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为加强党委值班、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及时落实领导指令,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食品园管委会领导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二)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值班信息报送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三)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二、工作职责
实行24小时值班和应急值守,由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调度和组织值班工作。值班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听电话和接收传真,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二)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下达有关领导的指令,及时做好政务衔接工作。
(三)从党政网接收文件,并及时传达。
(四)做好群众来电反映情况、询问和求援事项。
(五)承办管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应急值守
(一)严格执行管委会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应急值守制度。 1
(二)值班表由办公室提前排妥,经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印发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严格按值班表顺序值班,不得随意调换。重大会议、活动和节假日等敏感时期要按规定提前2天将值班表报送区委办、区政府办。
(三)遇突发事件或其它繁忙事务时,相关部(室)人员要按领导指令,随叫随到,及时处理有关事务。必要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全部工作人员到位参与处理。
四、信息处理及报送
(一)值班人员在通过接听电话、接收电传或当面接受任务时,要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发话人、发件人、接话人、接件人姓名、办理时间、办理事项等要素。
(二)及时将来电内容和相关交办事项向带班领导报告。
(三)遇一般突发事件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向带班领导报告,根据带班领导的要求,向事件所涉及的分管领导报告,然后根据带班领导、分管领导的指示办理,带班领导、分管领导视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相关部(室)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予以先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告,并经同意后方可上报和通报。
(五)值班人员应通过党政网办公区域值班系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信息。若遇网络不畅时,应通过传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信息。同时要电话提醒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查收信息,做到传递信息及时、准确。
(六)值班人员对值班时间内未能办结或完成的工作,在交接-班时要履行续办交接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前一值班人员负责提前通知后一值班人员。要做到按时上岗,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不能出现空岗现象,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值班时饮酒和搞娱乐活动,不准在值班室接待客人,不得漏接值班信息,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二)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接打电话要文明礼貌,不得占用值班电话、传真,确保通信线路畅通。接打电话要做到:对方发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楚、对方发话事项内容清楚、对方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楚、接打电话及传真时间清楚、处置事项清楚。
(三)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四)值班人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办理涉密事项(包括电话内容、文件、未公开的事件真-相)不泄密。
3
(五)值班人员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街镇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对因值班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导致失误、贻误领导决策、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七)值班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值班需要调整的,应主动协商代值班人员,并向值班领导报告,严禁擅自换班。未经批准而脱岗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值班地点设在园区值班室。
(九)值班人员要加强值班室财物管理,到岗时要认真清点并签字确认。如发现财物有缺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
(十)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负责值班室内的卫生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1.
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提高检查效能,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室、车间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
3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2、
职责
2.
1主要部门职责
2.
1.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年度、季度、月、周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巡查和相关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2.
1.2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各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
1.3各部室、车间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2.
2检查人员职责
2.
2.1公司、部门、车间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都必须由相应领导带队,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
2.2检查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人员要严格对照检查表的内容如实记录,应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
2.3检查人员应不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检查技巧,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效能。
3、
检查内容
公司、车间应分别制定出安全生产检查表。
公司检查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表》。
4、
检查方式
4.
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公司组织进行的安全普查、抽查、巡查、专业(专项)等安全生产检查;
4.
2检修修项目指挥部和基建技改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实行检查和督查;并对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的开展情况,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和检查。
5、
检查频次
5.
1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普查,时间定在每季度末月或者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公司季度安全检查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间重叠的,可以合并安排;
5.
2公司安全环保部分区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5.
3专业(专项)检查、自我评价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间重叠的,可以合并安排;
5.
4车间每月、工段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车间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当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内进行。
5.
5公司安全环保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对分管区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安全员每个工作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自查。
6、
检查记录
6.
1公司、部门、车间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纸质检查记录,或者在公司统一制定的安全检查记录本进行记录;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可在每日交接班本(可以是电子版)进行记录;
6.
2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签名、具体内容(作业现场、机电设备或文件记录的名称等)和相应的检查结果;
6.
3检查记录表上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必须一一对应,不得出现有检查内容而未填写检查结果的现象;
6.
4各类检查记录要有专人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可追溯性。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保管公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每周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专业(专项)检查记录,车间安全员负责保管车间级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
隐患(问题)反馈
7.
1对现场违章作业的问题,应指出违章的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作业内容和具体违章行为;
7.
2对设备、环境、物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指明隐患(问题)具体部位和危害程度的描述,应有具体数据作为依据;
7.
3对违章、违规问题的判定,应有明确的法规、文件、制度或规程、标准做为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
7.
4公司各类检查情况通报中对隐患(问题)的描述要准确、清晰、具体。
7.
5组织检查单位,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必须确定责任单位或者整改单位;对于外单位在公司检修、施工等作业中存在各类隐患(问题),必须确定属地单位。
8隐患整改。
8.
1责任(整改)单位,对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在每次检查情况通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
2责任(整改)单位,对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在当月检查结束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
3各单位在销案时,将已完成整改的隐患(问题)填写在附件二表中;对正在或计划整改隐患(问题)填写在附件三表中;
8.
4对所有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责任(整改)单位应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对一时不具备条件,难以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制定整改计划。一旦完成整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
5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督促隐患(问题)整改,直至隐患(问题)消除;跟踪验证工作应留有相应记录。车间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台帐;
8.
6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专项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8.
7隐患(问题)整改台帐分公司、车间二级管理,公司各类隐患(问题)整改必须实行闭环。
9、
附则
9.
1各类安全检查涉及到责任(整改)单位,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问题;或隐患(问题)未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将与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挂钩,并作为年终评比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9.
2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3相关文件;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1.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1.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需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性质、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二线值班。
1.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当巡视病房,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做到床前交接,并且将交接内容记入交班本,交接医师执行双签字。
1.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当将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危重患者应当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1.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隋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1.5值班医师遇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病情变化,出现危急情况时,应当及时请上级医师处理,并通知经治医师。
1.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当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1.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患者未得休息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1.8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将患者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患者情况和当班入院新患者情况以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2.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2.1病房护士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患者进行护理工作。
2.2交班前,护士长应当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患者记录,重点巡视危重患者和新患者,并安排护理工作。
2.3病房应当建立日夜交班簿和医院用品损坏、遗失簿。交班人必须将患者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患者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送留各种检验标本数目;常用毒剧药品、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记入交班簿,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再下班。
2.4晨间交接班时,由夜班护士重点报告危重患者和新患者病情诊断以及与护理有关的事项。
2.5早晚交班时,日夜班护士应当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患者动态,然后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士陪同日夜班重点巡视患者做床前交班。交班者应当给下一班做好必需用品的准备,以减少接班人的忙乱。
3.药房、检验、超声、医学影像等科室:
应当根据情况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交接记录。
检查内容:。
1、
查思路:以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
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
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
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
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定了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干部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
7、
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
1、
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一下生产环境,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2、
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