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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区别(热门17篇)

时间:| 作者:雁落霞

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我们应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规章制度范文的提供是为了规范组织运作和维护成员权益。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篇一

1、严禁现金交易。一旦发现此情,罚双方当事人各100元。

2、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操作间。发现一例,罚主厨和进去的人各20元。总务主任只能对粮食和蔬菜过秤时方可进入。

3、严禁食堂工作人员将学校饭菜做人情。发现不刷卡免费送饭菜现象,一次罚双方当事人50元。

4、食堂工作人员无权卖生食品,如鸡蛋、大米等。发现一例,罚双方当事人各50元。

5、严禁食堂工作人员把学校的东西拿回家。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食堂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旷工。有事要向校长和总务主任请假。因故耽误了工作,期间的工资浮动平分给其他多做事的人。

7、一般情况下,食堂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货。应该有安排地统一进货。

8、食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每周带班进货的行政领导不得购买过期、变质、霉烂的食品。谁做主买进了不能使用的东西,谁照价赔偿。

9、带队进货的行政人员必须带足资金,严禁赊账现象发生。谁赊账,谁付钱,学校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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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促使制定、颁布、修订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适应依法治企的需要,建立完善企业化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力,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颁布实施、规范公司及各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制度性规范文本。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按审核权限分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大类。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股东审核决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具体规章是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三)坚持制度体系设计,保证其一致性、先进性、实用性;。

(四)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遗漏,重复;。

(六)在明确职权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关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第五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协调,分工负责,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各管理职能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上报股东审核同意后组织执行;。

(三)负责审核公司具体规章的修订、完善、废止方案;。

(四)审议公司规章制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部门,主任由企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策划和设计,组织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方案;。

(二)负责组织审核相关规章制度文本草案并按程序组织报批;。

(三)负责组织评价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废止建议;。

(四)检查公司规章制度运行情况,书写公司规章制度运行情况报告。第八条公司各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在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内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

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职能和业务分工拟订专业的规章制度建设方案或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草案;。

(三)负责本部门职责专业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四)有责任对制度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根据以下原因开始启动: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集团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

(三)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

工作队伍负责完成;具体规章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制度谁建设的原则由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文本的起草,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二)调查研究,收集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发至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五)汇总意见,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应面向公司各部门,有特定对象的,还应专门听取特定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对制度文本的意见和建议,应尽可能体现和落实在制度文本之中。对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将不同意见附在制度文本草案之后一并报批。

第十三条制度文本应做到用词准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体例规范、言简意赅、易行管用,既尊重程序,又讲究效率。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文本格式应符合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书写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各部门在完成规章制度文本草案起草后,应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初步审核拟订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符合公司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条件的现实要求。

第十六条除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外,规章制度文本草案在初审后一般应及时送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文本格式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是否同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存在重复、交叉、矛盾。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暂不成熟、与现行规章制度冲突的规章制度,可以提出修改完善、暂缓下发、不予下发的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正式颁布前,还应经过以下审核程序:

(二)凡涉及安全、环保、质量等社会责任的,应报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一)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股东审核批准后颁发执行。

(二)公司具体规章制度经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署和颁发执行。

(三)规章制度中属于党群工作制度的,报经公司党委审议批准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和颁发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制度执行责任体系。各管理部门和各分厂、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规章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制度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制度执行监督评价体系。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立规章制度异常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以下异常现象时,由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完善:

(一)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

(二)制度执行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3次以上修订意见的;。

(三)制度监督部门提出重大制度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在未进行修订和完成之前,原则上应按原制度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要按照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制度修订应严格履行制度制订时的相关程序,并在颁发文件时简要说明修订理由。

第二十五条当制度与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或者有更替制度出现时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子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信大家都能意识到一个问题。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建立一个良好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企业、政府才能更好的管理自身。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篇三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主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副总经理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有关领导。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与会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传达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董事会重大决定的意见;。

(三)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需向董事会会议提出的重大议题;。

(五)研究和布置近期的重点工作;。

(六)讨论须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会议组织。

(一)重大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领导、各部门收集,有关会议材料报送主持人审定后印发给与会人员。各部室需在坐班领导工作会议上通报、研定的重要事项,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

(二)会议召集、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需要整理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印发、存档。与会人员须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三)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

五、会议事项的落实。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制定《公司一周重点工作安排表》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到公司领导、本部各部门。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收集整理,必要时在下次公司坐班工作会议上通报。

六、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紧急重大事项可临时安排。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20xx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篇六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

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条第2款、第89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

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条、第42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国家教育部20xx年3月25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草案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形同虚设;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等等。以上问题,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丧失权威性,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各类机构不断增加,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没有文字表述,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否则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发展中的必由之路,总之,重视并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2]参见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xx(1)、

[5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篇七

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范围。

是各部门人员用作日常办公用品开支、项目管理及实施、差旅费、搬运、货运、临时网费及日常性费用之类的借用款项。

三、职责。

1、由财务中心门负责备用金的审核、发放和收回;

2、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备用金发放的初审及协助备用金的收回;

3、由总经理负责备用金的审批。

四、备用金分类。

为保证日常临零支付而单独储备的现金。备用金分定额备用金、临时备用金、出纳备用金三种:

1、定额备用金是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

2、临时备用金是指因公司业务需要而暂时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较短的特点;

3、出纳备用金是指因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库存现金,具有金额较大、流转快的特点,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

五、管理要求:

4、定额备用金每年为一次周转期,即年底收回备用金,备用金归还后如需要继续借用,其借款审批手续需重新办理。

六、备用金的使用程序:

1、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的使用:

4)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备用金专管员发出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备用金专管员可通知财务中心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

2、出纳备用金的使用:

1)出纳填写《备用金申请表》——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审批,填写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网上银行转帐提现)——会计根据相关票据记帐。

2)出纳备用金必须注意安全第一原则,有专用保险柜存放现金,并且存放地点符合公安、公司安全管理原则。

3)保险柜隔夜存放现金额不得超过控制金额,特殊情况下的大额存放,必须及时向财务经理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出纳备用金必须日清月结,每天核对帐实数据。

5)出纳备用金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现金出纳员,财务中心经理负管理责任。

3、因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定额备用金责任人更换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法采用借还两条线,即原责任人办理还款,新责任人办理借款。

5、上年度备用金帐户没有结清的,不能申请下年度的备用金。

七、其他相关规定:

3、使用备用金人员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公司将不定期地对备用金私用现象进行检查,促使备用金处于正常状态。

八、惩罚。

5、若借款人拒不归还(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出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告知人力行政中心相关人员在工资奖金中扣收借款额和逾期利息。如人力行政中心未作扣款处理,每次处罚100元,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九、附则。

1、本管理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人力行政中心。

2、本管理制度自20__年10月01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与管理制度区别 篇八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教学工作基本情况的重要历史记录,其主要内容有:教师登记表;统计考核鉴定(包括:考核鉴定表;教学检查听课评议情况等);学术水平包括:论文;教材编写;科研成果等;专业技术职务动态及奖惩情况等,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档案之一。

1、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到学期、学年末,根据责任制考核情况,结合教师的工作实际进行全面考核,分别由教务处长、教学部填写相应部分。填写力求实事求是,公正确切。

2、查阅和摘抄教师业务档案需经领导批准,管理员不得泄露档案中的有关内容。

3、核签的教师业务档案所载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和更换。

4、教师调离学校时其业务档案并入本人人事档案随调,学校教务处可保留其业务档案的复印件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若有单位外调情况时,凭介绍信允许抄录。

5、教师业务档案属永久性保存,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蛀烂,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清楚工整。

6、教师业务档案是记载衡量教师教学工作实绩和水平的原始资料,也是教师晋级、提干、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手续,认真对待,不得弄虚作假、含糊敷衍或丢失。

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区别 篇九

一、保持教室清洁。每天清扫1-2次,清洁工具使用后,应整齐地放置在工具箱里。

二、保持教室整齐。各类设施要按规范要求放好;通知、功课表等应按要求贴好;桌子要调在同一高度,安装牢固,排列整齐,非经有关部门或班主任同意,不得搬出教室,不得作其它用途;窗帘要按规定拉好扎好。

三、值日下课后应立即把黑板、讲台擦干净,不要等到打预备铃时才擦黑板;值日生应经常做好教室内外及走廊的保洁工作,做到无纸屑、无灰尘、无杂物。

四、讲台上面、里面要保持清洁,不能放置与教学无关的杂物。

五、保护室内外一切公物设施,损坏要及时报告,并负责赔偿。

六、教室内电教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学生不得随便使用或移动。

七、节约用电。不需要使用电灯或风扇时应立即关掉开关;不在教室上课时,值日生或最后离开的人要关好电器开关、关好门窗。

八、本《制度》实施情况,作为班风评比和对班主任工作考核的参考。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绝对不允许违背公德、违反法律的现象存在。

二、爱岗敬业。

第二条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能,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

第四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做好,不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五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三、团结协作。

第六条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七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九条不拨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第十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遵守纪律。

第十一条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要打。

考勤卡。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下班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聊天、听音乐、吃零食、嬉闹、大声喧哗。未经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他人文件、资料,动用他人物品。

第十四条工作时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在公司岗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禁烟区吸烟,不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和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诚实自律。

第十五条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他人索取钱财和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第十七条不得挪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第十八条对于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和个人赠送给公司或个人的礼品、财物,必须上交到公司办公室、财务部。

六、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要随时随地地注意防火安全,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每个员工都要熟知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注意公司现金和贵重物品、财物的安全存放,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门。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秘密。

七、仪表大方。

第二十二条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

一、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男职员不留长发。

二、指甲:应经常注意修剪指甲。

三、胡子:不留胡须,保持面部清洁。

四、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五、女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十三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办公室男员工在工作日内要求穿西装打领带,女员工应穿正装。其他按照公司岗位安排着工作装。

一、衬衫:无论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有污垢。

二、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佩带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的颜色相配。领戴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三、鞋子应保持清洁。

四、女员工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不穿过于露的衣服,不带装饰品。

八、言行文明。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内职业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

一、站姿: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领导、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二、坐姿:坐下后,应尽量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三、公司内与同事相遇时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以职务称呼上司。

四、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的眼睛,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

五、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

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必须要打断说话,也要看准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一下您们的`谈话”。

六、递交文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笔、小刀、剪刀等,要把尖锐的一面对着自己,使对方容易接。

七、走通道、走廊时要放慢脚步。无论是在自己公司还是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更不能唱歌或吹口哨等。遇到上司或顾客、客户要礼让,不得抢行。

九、待人礼貌。

一、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不得缺席;有客来访,马上起身接待,并让坐,接待时要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二、直接见面介绍的场合下,应先把地位低者介绍给地位高者。若难以判断,可把年轻的介绍给年长的。在自己公司和其他公司关系上,可把本公司的人先介绍给别的公司的人。

三、一个人介绍给很多人时,应先介绍其中地位最高的人或酌情而定。

四、男女间的介绍,应先把男性介绍给女性。男女地位、年龄有很大差别时,若女性年轻,可先把女性介绍给女性。

五、名片应先递给龄长或上级,把自己的名片递出时,应把文字向着对方,双手拿出,一边递交,一边清楚的说出自己的名字。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不得委聘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作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组)人员。

第十二条中心站负责全省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考核、认证工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中心站负责向各市(地)站颁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二)归口管理并指导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

(三)对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争端。

(六)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厅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总站、中心站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理市(地)范围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所属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

(三)负责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监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参与重要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地)、县级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

(六)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站汇报;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质量监督员证”进行施工现场质量都督,检查施工质量,有权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六)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组,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每年的质监活动不少于四次。巡回监督检查次数应视工程建设总进度确定。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或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从工程招标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阶段。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核定,对单元工作的质量评定进行抽查,并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

(4)监督检查重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参加阶段(中间)验收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5)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6)对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3、工程竣工阶段。

(1)参与审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素质、装备、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92)浙价费联51号、(1992)财农134号、浙水政(92)第60号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0.15%~0.25%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总工期确定按年缴纳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小型水利工程在输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取。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须缴清全部工程质量监督费,若概算调整,质量监督费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支款专用,财务收支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其具体使用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收自支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性费用;。

(二)聘任质量监督员及差旅费的费用;。

(三)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使用费用;。

(四)委托抽样检测、试验费用;。

(五)工程质量监督会议及资料费用;。

(六)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用;。

(七)用于奖励优秀质量监督机构、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费用;。

(八)其他用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次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施工图设计满足不了的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

(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三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设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议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撤换负责人并进行机构改组,或由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都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看了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还看:

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篇十二

一、为保证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的安全,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或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

三、配备铁门、铁窗、铁柜。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室要配备报警和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四、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条件允许,应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五、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规定》配备保密保管、值班巡逻等人员,值班和巡逻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确保试卷安全。

六、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七、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管理工作,监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篇十三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主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副总经理主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有关领导。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与会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一)传达贯彻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传达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董事会重大决定的意见;。

(三)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需向董事会会议提出的重大议题;。

(五)研究和布置近期的重点工作;。

(六)讨论须研究的其它事项。

(一)重大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领导、各部门收集,有关会议材料报送主持人审定后印发给与会人员。各部室需在坐班领导工作会议上通报、研定的重要事项,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

(二)会议召集、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需要整理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印发、存档。与会人员须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三)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制定《公司一周重点工作安排表》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到公司领导、本部各部门。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收集整理,必要时在下次公司坐班工作会议上通报。

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紧急重大事项可临时安排。

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篇十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建工作和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党群、行政管理范围内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类管理制度、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程序、守则、管理手册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必须符合公司管理实际,适应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得违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级规章制度:以公司名义制定并发行,在全公司范围内具有效力的规章制度;

(二)部门级规章制度:以部门名义制定并由部门自行发行,只在本部门内部或本部门特定的管理范围、区域内具有效力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为规范制度名称使用的表现形式,对制度名称定义如下:

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规定是指预先制定的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多用于合同、条约、契约、法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

条例是指针对较多的工作内容或一种业务的多种情形,制定具体的规范,多为允许和禁止的规定。

办法是指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业务活动,制定具体运行规范和规范处理流程。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指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按制定形式和用途,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四)为健全完善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制定的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等;

(六)为健全完善公司能源管理体系所制定的能源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等;

(七)为规范各专业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专业管理或操作规程、守则、手册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书记、董事长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审批。

第八条xxx为公司规章制度的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组织工作和对行政管理范围内具体规章制度的审核、审定,以及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中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xxx为党群工作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党群机关各部门制定、修订党群工作制度,并负责具体规章制度的审核、审定,以及贯彻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条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制定、修订时,由xxx负责编制计划,按计划组织统一进行制定、修订。其他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临时制修订规章制度时由责任部门发起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一般由相应职能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管理人员负责起草文稿,归口部门领导审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公司可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文稿的起草,工作班子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专业类管理体系涵盖的制度由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安排并对文稿进行审定。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和部门间职能业务切割划分的,须提交xxx审核会签,文稿审定后应报业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需要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的须分别报送审批,批准后由相应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行文下发,需报董事会或集团等上级机关审批的,按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修订的部门级规章制度,由本部门自行安排组织制修订,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内部下发施行,同时报xxx备案;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相抵触,对与有专业归口的制度,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前,须经专业部门审阅后再履行审批下发程序。对于在特定的管理范围、区域内下发的部门级规章制度,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下发前,须经xxx审阅。

第十四条对于修订完善的制度下发后,原制度即自动废止;对于失去实效需要废止的制度,制度归口部门须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后,需要公司会议决策的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分级审批原则,提交相应公司会议审批后,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制度废止通知;不需要公司会议决策的,经党委书记、董事长审批后,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制度废止通知,废止通知内容要详细描述废止制度原名称、制度编号、原制度下发时间及文号,同时报xxx备案。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时,起草文稿部门应确定业务主管领导专项负责,并吸收懂相应业务和管理、有一定文字能力的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文稿,必须明确目的和要求,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做周密的调查研究,对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要全面征求意见。所规范的事项必须体现全局观念,反映整体利益,不能站在本部门角度“借法争权”“借法推责”或向其他部门强行提出不合理、做不到的要求。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文稿,必须文体符合规范,名称简明,结构严密,条文清晰,用词恰当,语法正确,逻辑性强,行为规则明确,规定的责任清楚,不能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语言,不能写议论性和号召性内容。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文稿,不能照搬照抄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法规、规章条文或有关理论指导书籍的内容,必须针对公司实际,具有实质性管理内容和可操作的运作程序。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类规章制度间要保持关联性,不同层次的规章制度要保持从属性。规章制度所规范、调整的对象,必须是较长时期内重复出现的事项。偶发性的管理事项,不宜采用制定规章制度办法。

第二十条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修订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由相应归口部门归集成册直接印制下发施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自行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如有与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内容或条款,应立即废止或修改,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本部门认定困难的,可报xxx或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对不够成熟而又必须以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的事项,可制定“暂行”或“试行”规章制度,其效力不受影响。

保洁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篇十五

为了把我县的环境卫生做得更好,创造繁荣、整洁、优美、舒适的县城环境,务必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清扫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按照上下班,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扫任务。连接线、河西区夏季:上午8:00-11: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

二、为保证安全,上班时间务必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否则一次扣一元。如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三、确保上午9:30、下午4:00之前本职责段干净。

四、全面清扫,街面、人行道、路沿根、花池根净,人走地净,不丢堆、掉堆,不乱倒垃圾(包括花池),否则一次扣二元。

五、用心参加群众劳动,雨雪过后,不用通知,自觉到自己的职责段清扫,否则一次扣十元。

六、各管理人员分街包片,所长发现一处达不到标准的扣罚副所长十元,副所长发现一处到达标准的扣罚管理人员五元,管理人员根据制度扣罚工人。

七、每月开资日召开全体会议,公布考勤及奖罚状况,每月被罚三次自动离职。

为把我县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得更好,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须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保洁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夏季:上午7: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否则一次扣一元。

二、为保证安全,上班时间务必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否则一次扣一元。如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三、有事请假,不无故旷工,请假不得超过3天(特殊状况除外),否则加倍扣罚。

四、街面、果皮箱净,无果皮、纸屑,否则一次扣一元。

五、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制度,保证本职责段清洁,否则一次扣半天工资。

六、不准与他人发生口角,造成不良影响,否则加倍扣罚。

七、用心参加群众劳动,否则一次扣一天工资。

八、雨、雪两季,及时自清本路段的淤泥和积雪,否则一次扣十元。

门店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篇十六

本制度适用所有在包头草原立新食品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专卖店工作的.员工,并对其进行管理约束。

第一条工作时间管理。

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1.在总部住宿的销售人员按照出车时间准时上下班。

2.在总部以外的销售人员按照各店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货车到店之前必须到店,否则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3.营业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如需外出必须经店长同意并上报区域经理批准方可离岗,否则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4.公休由区域经理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私自调休或换班,必须经区域经理批准。

5.店内签到表不得代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着装管理。

1.公司要求销售人员淡妆上岗,按公司要求统一着工装,短袖工衣不得套长袖衣物,工作时间不得穿膝盖以上五厘米的短裤或短裙。工裤和工鞋以黑色为主,店内最多留有一双工鞋,并有盒子统一放置。

2.工帽、口罩佩戴整齐头发不许外露,上班前头发梳理整齐,工作场所不允许梳头发。不许留指甲,染指甲,戴戒指、戴夸张首饰。

3.工装一天一洗,做到无污渍、无褶皱;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手。店内卫生做到四无:无灰尘、无杂物、无污渍、无异味;店外卫生做到无垃圾、无杂物;要求每周二进行大扫除。

第三条卫生管理。

专卖店每天最少进行两次卫生清理,卫生项目包括柜台、橱窗、电子秤、货盘、毛巾、地面、卫生间、墙壁等,必须做到保持物件本色。

第四条行为管理。

1.工作时间禁止接打私人电话玩手机或看电子产品。

2.工作时间禁止会客,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柜台外,会客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营业区域或工作间,禁止员工带孩子进入工作区域。中午或晚上没有顾客时柜台前必须留2名工作人员(特殊门店除外)。

第五条服务管理。

1.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能够不断提升个人的业务水平,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与合作意识,听从店长的工作安排;服从区域经理的调动。

2.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坚持微笑服务,做到来有迎声(您好,需要点什么或来点什么等,不得直接发问要点什么),去有送声(慢走、欢迎下次光临等);唱收唱付,对销售过程中顾客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处理,不得与顾客发生口角或争执。

第六条财务管理。

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财、物。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请示店长或区域经理,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七条销售管理。

1.店面账目要清晰、完成、无误。退货单、赠送单需顾客签字方为有效,特殊情况需两名或两名以上营业员签字。否则该小票金额不能算入退货或赠送金额。具体内容见《公司损耗制度》。

2.每售完一次货物后要对货物进行整理,保持盘内整齐,案板清洁。

3.员工在店内消费享有公司优惠待遇,禁止为自己或亲朋称货收款,要由店长或其他店员代为称货收款,员工不可同时享有打折优惠和赠送,只能享有一项优惠。

4.公司所有数据均属于公司机密,不得对任何公司以外的人泄露公司数据。

5.顾客物品或找零如有遗忘在店内,员工应妥善保管,等待顾客索取,不得将钱物藏匿占为己有。

6.店面员工均有责任把好质量关,如发现质量问题不允许出售,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并有书面反馈信息。

7.按照公司规定时间闭店,货车到店时间未到店内人员要控制闭店时间,闭店前货物不得装箱更不得拒绝售货。

第八条日常管理。

1.各店店长每天要组织店员开例会并做记录,单人店要有工作日志,每月公司店长会交由销售经理。

2.离职员工需提前2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一份,经公司同意方能离职。否则,扣除培训费。如不申请擅自离岗,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接受公司相关处罚。

3.员工不得用店内无纺布袋装私人物品,工装只能用白袋,不得用印字袋。

第九条附件。

本制度由店长对店员进行监督管理,并执行。公司不定期巡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加以处罚,按比例连带两级且作为晋级和评星的依据,。如发生有损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严厉处分,追究其法律责任。

门店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篇十七

一、店面人员配备(目前配备,后续根据发展状况来增加)。

1、店长1名李新。

2、收银1名胡萍。

3、店员2名张睿蒋鹏。

4、电信促销1名刘妍雪,捷信分期1名丁潇,佰仟分期暂时未固定人员。

二、店面管理:。

1、店长工作职责:主要负店面的管理(人、财、物、业务、业绩)、组织、激励、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店内员工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资料:。

c、经常与员工沟通,协调人际关系,努力创造用心、愉快的工作氛围。

(2)店务管理:对店内设备、货品、账目、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管理,具体为;

b、账目管理dd做到帐目清晰,钱账相符;

e、每日工作做到日清日结,日结日高。

(3)培训管理:对新进员工及老员工做好日常的培训工作,帮忙新老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具体为:。

a、根据店面新老员工的实际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b、培训计划应充分思考:公司企业文化、专业知识、产品知识、销售技巧、顾客反对意见及疑议等。

c、根据店内销售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实际解决店内问题,从而提高店面业绩;

(4)客户管理:对店内的顾客进行科学有效的统计管理,主要是存在必须的售后疑虑方面的客人,做好沟通讲解和服务。

(5)销售管理:根据店面的实际状况做好店内的业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为:。

c、根据方案,实施销售计划,实施后对以上方案进行最终总结,根据员工表现状况进行奖励。

d、对员工销售潜力的管理,及时对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销售问题进行培训及解决;

2、所有店面的基层工作人员,都代表了德维特公司的形象,其言谈举止处处显示了德维特公司的服务理念,具体工作职能为:。

(1)严格遵守德维特店面员工日常工作规范;

(2)努力学习专业及产品知识,全面提高专业、娴熟的销售技巧;

(3)深入领会德维特的服务理念,做好顾客的服务(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4)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下达的各种任务指标;

(5)做好店内产品的整理及监控工作,防止偷盗,避免店内产品丢失和包装破损造成影响产品质量。

三、店面形象:。

1站位:标准的站姿,不得东倒西歪,不得干别的事情。

2形象:工装统一,干净整洁,无破损;工牌正确统一配戴。女员工画淡妆,头发干净需扎起来;男员工短发干净,干练,有精气神。站姿端正,坐姿端庄。全体人员要求精气神足,接街用心阳光。

35s服务:微笑速度专业技巧诚信。

语言上必需真诚的用上: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ii、店面工作流程。

一、店长–工作流程。

1)组织例会的召开:。

a、人员状况确认(出勤、休假、轮班、及精神状况);

b、传达公司重要文件及通知;

c、营业状况确认、分析;

d、针对营业问题,进行改善;

e、工作分配。

2)店内状况确认:。

a、店面的5s状况;

b、店内货品的陈列、补货、出货等;

c、道具资料的准备状况;

3)有序的安排好员工的工作及其他准备工作,时刻为销售做好准备!

4)售后会员等资料的整理、分析管理;

5)时刻检查货架上有无空缺规格,提醒店员补上;

6)监督店员的工作状况,错误地方及时纠正;

7)提醒店员及时向顾客做好宣传和介绍;

8)对新员工作出相应的指导和培训;

9)安排老员工对专业知识的巩固学习;

10)接收货品,准备清点并及时入库,入电脑做账;

11)时刻维持店内的卫生状况;

12)合理安排员工轮流用餐。

13)随时帮忙后进员工的销售,提高后进员工的销售潜力;

14)激励和跟踪所有员工对店面销售目标的完成,及时调整销售计划;

15)时刻关注目前销售与计划的差距,将状况告知员工,激励员工再接再励,为店面总业绩目标的达成时刻努力;时刻围绕销售,做好细节工作,提高业绩!

16)处理营业中顾客投诉及售后;

17)空缺商品再次检查并补货,提醒店员,严格防范产品丢失;

18)收银现金的保存;及时查询库存,为第二天备货。

19)为第二天早会准备会议资料,早会日志必须要写好。

20)安排卫生的打扫;

21)关掉照明、电器等的检查,个性是下班后空调必须要关掉;

二、店面店员一日工作流程。

1、店工作人员:。

(1)、店工作人员应8:50到达店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听从店长分配当日工作计划;

(4)、补充商品,根据销售规律和市场变化,对规格品种缺少的或是货架数量不足的商品,要尽快地补充,做到库有店有。续补的数量要在思考货架商品容量的基础上,尽量保证短期的销量。

(5)、检查商品标签,应检查标签有无脱落、模糊不清、移放错位的状况。有脱落现象的要重新制作,模糊不清的要及时更换,错位的要及时纠正。

(6)、做好店内与商品的清洁整理工作,店内的地面、货架、商品以及每个卫生死角都务必清理干净。

(7)、用心参与培训,学习更多的产品知识及技术知识,不断的丰富和强大自己。

(8)、对销售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讨论总结,以便为下一个顾客做好更完善的服务。

(9)、用心地根据顾客需求介绍产品,让客户清楚的了解我们的产品及服务。

(10)、时刻明确自己的销售目标,了解完成计划的状况,对未完成的销售任务进行合理分析和调整。

(11)、随时了解自己接待顾客的成交率,及时分析并努力提高。

(12)、将销售过程中顾客未成交的原因及时分析,并告之店长,为提高员工销售总结好经验。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