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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的意义(优质18篇)

时间:| 作者:念青松

意见建议需要基于对问题和情况的准确理解,同时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可行性。我们整理了一些与此问题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司法建议书 篇一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xxx

xxxx年xx月xx日

司法建议书 篇二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建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建议书范文 篇三

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琴诉你单位行政强制案件中,发现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主要证据严重不足。“康辉便利店”系由原告申彦琴开办,申彦琴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被告在拆除该便利店之前,未对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证据依据严重缺乏。

第二,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的拆除“康辉便利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确认你单位于20xx年3月11日实施的强制的拆除原告申彦琴开办的“康辉便利店”的行为违法。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查明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原因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理损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对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四、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司法建议书范文 篇四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司法行政建议书 篇五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总局28号 令,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 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我们注意到,根据该条,相比以前的案卷制作程序,还 应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建议书》,那么该执法文书的法律意义、制作流程以及制作内容又有何要求,下面笔者根据自己个人的观点阐述如下:

一、法律意义

按照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 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之规定,办案机构并不需要制作相关《行政处罚建议书》,而是只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 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核审即可。法制核审完毕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局领导签发 《发文稿纸》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案卷制作程序基本结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之规定,行政 处罚决定应该是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正当履行之后才能依法作出。但我们看到,按照原操作程序,分局负责人未作出对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批准 之前,《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就已经通过法制核审和分局主管领导批准了。既然行政处罚决定已被分局批准了,那么下达相关告知、听证程序就谈不上依法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处罚决定”已经被“核审通过”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也就形同虚设。

因此,新的`《规定》要求在案卷制作中补增《行政处罚建议书》作用在于:其一,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利;其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的执法程序。

二、制作流程

那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卷的制作流程应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应按照下列顺序操作:一、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 卷相关材料一并交与分局法制核审,法制核审完毕后交由主管局长审阅,并依据相关违法事实分别作出同意处罚建议或者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 移送司法机关等行政处罚建议处理意见;二、行政处罚建议通过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根据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制发下达《行政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书》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依法放弃或履行了上述权利后,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一并交与法制 机构核审,法制机构核审完毕后递交主管局长审阅,最后交与机关负责人审批;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之后,办案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稿纸》提请机关 负责人签发,法制机构编排处罚决定书文号,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名义对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制作内容

《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近似,但两者在文书制作上应有区别。两者相同点为:都应简述“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审批栏都有“办案机构意见”、“核审机构意见”以及“局领导意见”;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处罚建议书》格式内容描述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格式内容应描述为“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制作时应着重注意“建议”和“决定”的区别。

司法所的司法建议书 篇六

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琴诉你单位行政强制案件中,发现你单位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主要证据严重不足。“康辉便利店”系由原告申彦琴开办,申彦琴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被告在拆除该便利店之前,未对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证据依据严重缺乏。

第二,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的拆除“康辉便利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确认你单位于20xx年3月11日实施的强制的拆除原告申彦琴开办的“康辉便利店”的行为违法。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查明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原因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合理损失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三、对相关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四、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文档为doc格式。

司法建议书范文 篇七

北京市x人民法院:

贵院(20xx)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我委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建委裁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委领导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我委在审查申请人资格及材料时应严格把关,对于申请人申请书上标明的日期与实际提出申请的日期不符的情况一定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避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在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人拒收相关拆迁材料,所以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材料交给被拆迁人,针对贵院加强裁决规范的司法建议,我委完全接受,将按照建议内容严格完善裁决的程序规范,督促我委工作人员、拆迁人或评估机构完备相应的送达手续,确保程序无瑕疵。

经得起法律的审查。

在郝君案件中,在我委裁决的过程中郝君经合法通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调解,其他所谓权利人亦未就此在我委裁决过程中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因此我委无法在裁决程序中得知还有其他权利人的存在及具体权益状态。

同时,我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机关,由于职权及能力所限,无法对所涉房屋继承问题内部纠纷进行认定。尤其是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过程中,因农村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通常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被拆迁人,我委只能依据当事人陈述、当地派出所及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确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进行裁决,而对其家庭内部的继承等民事纠纷不应在我委裁决的范围内,我委无权亦无力就此进行认定和处理。

如在裁决中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一则我委无法认定全部继承人的范围、基本情况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和全面,如果只通知了部分继承人反而容易造成混乱;二则基于上述被拆迁人的确定原则,如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则其他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的身份如何界定?是被申请人还是第三人?依据何在?因此我委认为通知所有继承人参加裁决程序,实际操作比较困难,我委可建议主张权利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对由争议的补偿款进行保全。

贵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体审查的强度司法建议,我委愿意在职权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证实体的审查,避免出现遗漏当事人的情形,并严格审查拆迁补偿的各项内容,确保裁决的合法性。

今后,我委将针对贵院的司法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避免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瑕疵。

现特此回复。

二〇20xx年x月x日。

司法建议书 篇八

xx县教育局:

最近,本院在审理、执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各乡镇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发现教师作为担保人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主要存在如下共同特点:

一、多数教师对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或碍于情面签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后悔莫及。

二、担保教师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后,思想压力大,不安心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三、多数教师在做担保人时没有征得配偶同意,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易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团结和睦。

四、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若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家庭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给学校教书育人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若不采取强制措施,易使案件久执不结,造成申请人缠诉、上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尊严。

鉴于上述情形,特建议:

一、贵局向全县广大教师深入宣传担保的法律责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到谨慎担保,防范于未然。

二、已经成为担保人的教师,要积极寻找并催促借款人如期偿付借款,只有借款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才能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建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建议书2篇 篇九

本文目录。

(行政赔偿用)。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年**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返回目录。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

委托书。

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担保人是牛,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与牛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书 篇十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xxx

xxxx年xx月xx日

司法所的司法建议书 篇十一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司法建议书范文 篇十二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

××畜牧局。

××人民法院:

贵院(20xx)×刑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全面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全面保障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针对我区畜牧食品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的法制意识。

三、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活动。在全区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有效制止违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特此回复。

二0一x年十月十九日。

火灾 司法建议书 篇十三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区法院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制度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特点,并广泛征求了地方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的意见后制定的,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统一的、共同适用的、一体遵守的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组织档案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经常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报告我院。

附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

(1991年10月22日)

同志们:

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今天开幕了。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和全国档案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精神,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总结8年来全国法院档案工作的主要成绩及基本经验,确定今后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措施,讨论制定《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把法院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自198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法制建设和审判工作的迅速发展,法院档案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的精神,大力加强档案业务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积极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使法院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基本上实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近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档案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积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抢救、编目和归档、保管工作,现在已基本上实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法院档案部门接收、收集、整理、编目后入库保管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已达5000万卷(件),相当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档案总数10400万卷(件)的48%,档案数量居全国各个系统之首位。在这5000万卷(件)档案中,各类诉讼档案占97%,其他行政文书、会计、基建、声像、法医等门类档案占3%。近几年来,随着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各项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全面展开,所形成的档案越来越多,每年大约递增280万至300万卷(件)。

在随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的同时,辽宁、山东、安徽、浙江、河北、河南、江西、四川、北京、上海等地人民法院,都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整理抢救了建国前和建国后五十、六十年代形成的历史档案约1000万余卷(件),如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重新整理历史档案100万余卷,抢救和找回了10000余卷。通过整理抢救,维护了党和国家的宝贵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

(二)初步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机构和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干部,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根据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当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懂得法律和熟悉审判业务、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专职做档案工作”的要求,经过八年的努力,目前已有753个人民法院,建立了档案处、科、室,占全国法院总数的22%;未建立档案工作机构,但已经配备专职档案干部的人民法院有662个,占19.4%;配备兼职档案干部的2006个,占58.6%。3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7个已建立了档案科;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多数也建立了档案科、室。迄今,全国法院已经有专职和兼职档案干部4500余人。通过实践锻炼和业务培训,档案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普遍有所提高。

(三)档案工作的物质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大多数法院在办公用房紧张、经费紧缺的情况下,积极想办法,克服困难,不断增加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为档案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拥有档案库房面积12万余平方米。有不少法院做到了档案干部的办公室、外调人员阅卷室和档案库房分开。档案装具也逐步增添或更新,已有制式(铁制)档案箱20万个,非制式(木制)档案箱45000个,制式档案密集架1500节(相当于制式档案箱10000余个)。有些法院还购置了档案缩微机、电子计算机、复印机、除湿机等设备。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兴建了比较标准的专用档案楼;天津、安徽高级人民法院购置使用了档案缩微机;河北、北京等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应用电子计算机检索档案,他们研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分别被国家档案局评选为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四等奖。

(四)档案工作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了大量有效的服务

法院档案的利用率高,社会效益较好。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提供利用约350万卷(件),占库藏档案总数的7%,在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有些法院档案部门除了按照常规提供原始档案的服务外,还积极做好档案和资料的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加及时、准确、高效地为利用者服务,受到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五)涌现出一批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地都有一些法院档案部门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表彰和嘉奖。据不完全统计,在达标升级活动中已被评定为省标一级或二级,或者被评选为省级、地、市级档案工作先进单位,或者被高、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先进集体、记功嘉奖的单位,已有255个;被评选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记功嘉奖的先进个人,已有200余人。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科长马延芳同志、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主任厉园卿同志,被评选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长刘玉波被评选为鞍山市劳动模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科被评选为河北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等等。这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是我们法院档案工作人员的优秀代表,是全国法院广大干警学习的榜样。

8年来,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为今后法院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矗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加强领导。实践证明,各级法院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切实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有布置、有检查,积极想办法为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办实事,讲实效,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例如,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十分重视档案工作,大事亲自过问,解决问题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因而能够在短时间内使所辖法院的档案工作100%达标升级,而且一步到位。

第二,严格依法治档。《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档案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才能够做到档案收集齐全、整理系统、鉴定准确、保管安全、利用方便、管理科学,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不坚持依法治档、管档,各行其是,是不可能把档案工作做好的。

第三,充分发挥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的积极性。法院的档案部门是主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以及对院内各立卷单位和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等繁重的任务。档案干部工作很辛苦,任劳任怨,默默奉献。积极地为档案干部创造比较好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上关心爱护他们,既对他们严格要求,又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调资晋级、任命职称、提拔干部等各个方面,与审判庭和其他部门的干部一视同仁,使他们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并充分发挥积极性,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条件。

第四,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人民法院的档案部门要与他们密切配合,积极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主动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近几年来,许多人民法院在宣传贯彻《档案法》、培训档案干部、开展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等各项工作中,都主动与当地档案局加强联系,有效地推动和促进了法院档案工作的发展。

我们在总结8年来法院档案工作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少数法院的档案工作至今还比较落后,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很不适应;有些法院领导对档案工作还不够重视,没有把档案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对档案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档案部门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有不少法院档案干部数量严重不足,素质偏低,远远达不到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要求,很难完成档案工作任务;有些法院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比较差,案卷质量不高;大多数法院历史档案的鉴定、整理、抢救工作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不少法院档案库房和必要装备严重紧缺。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非常关键的时期,也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和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要进一步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解决档案部门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促进档案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一)奋斗目标

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精神,以及全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到公元2000年,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应当建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具有人民法院特点的档案工作体系。

门类齐全,就是要把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所形成的诉讼档案、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法医鉴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干部教育档案、科研档案及其他档案,全部收集、整理、归档,集中统一管理起来。

结构合理,就是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健全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并有计划地在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档案馆。

管理科学,就是要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和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运用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技术和手段,完善各项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好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基础上,逐步实现现代化。

有效服务,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在保证档案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提供利用,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这个奋斗目标的核心是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这是我们考虑、部署今后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

司法建议书 篇十四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

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所谓直接送达,学理解释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编写《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事诉讼法学》均将直接送达定义为,是指由人民法院派专人(一般是司法警-察)把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但在该案中,某区法院并未采取任何法定送的送达方式送达该案的法律文书。《司法建议书》中的“多次通知”也仅仅是口头通知而已。

此外,遍查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执业规范,也未规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据此,同济律师事务所认为:送达法律文书是法院的工作,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法院领取司法文书,任何法院和法官个人,无权命令律师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不是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绝不可能严重扰乱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已收取法律文书特快专递邮费180元,且正逢律师在外地出差,要求邮寄送达并无不妥。因此,本案承办法官的行为和区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从本质上看是错误的。

2003年3月5日,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就这份《司法建议书》致函某区法院。省直律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因此,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是人民法院法定的职责。当然,受送达人(包括有权接受诉讼文书的代理人)亦可主动配合到人民法院签收诉讼文书。如果律师拒绝至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依然可通过邮寄等法定方式送交。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无律师应当亲自至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之规定。

至于法院所称陈新敏律师拒绝代理且已严重扰乱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省直律协认为,如果是拒绝代理,根据代理合同规定应当由委托方提出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或非诉讼协商解决;如果确有扰乱诉讼活动的情况存在,协会将作出严肃处理,但本案裁定书已下达,诉讼活动已告终结,将律师拒绝直接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视为扰乱诉讼活动,于法无据。

司法建议书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依法提出的建议,是一种严肃的司法文书。它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本文中出现的这份《司法建议书》似乎完全背离了法律的规定。律师与法官一样,都是法律从业人员,其工作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任何一方无需以权压人,以势迫人。法律的天平应该永远都是公正的。

2003年1月23日,浙江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在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曾语重心长地指出,审判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和司法水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措施,强化对审判权的纪律约束。我们期望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这对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律师,每一个公民都同样的重要。

消防 司法建议书 篇十五

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向武昌区房地局物业科出具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内容大致是: “我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银海华庭小区业委会的案件过程中,随机对银海华庭的9名业主(业委会提供的选票中显示进行了投票的业主中)进行了调查,其中,3名业主表示没有参加业委会就选聘物业公司召开的业主大会的投票,4名业主表示没有参加投票并称业委会弄虚作假。建议物业科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时,考虑上述情况”。

就此《司法建议书》,银海华庭业委会和银海华庭广大业主向武昌区人民法院和该院代理审判员胡向阳提出强烈质疑,并坚决要求武昌区人民法院撤销该《司法建议书》,同时彻查该《司法建议书》出笼的层层黑幕!理由如下:

1、法院的所谓调查,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原告张军(银海华庭小区业主)诉业委会,理由是:在业委会主持召开的与选聘物业公司相关的第二次业主大会的选票中,同意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的选票,虽然超过总投票数的一半,但没有超过全体业主的半数,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结果。(附件四:起诉书)。显然,原告诉诸法院,针对的是票数多少而引起的效力问题,而不是选票的真实性问题。而该案代理审判员胡向阳却无视被告律师的抗-议,在被告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多次前往银海华庭小区,主动主持针对选票真实性的调查。此所谓调查行为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对胡向阳法官主持这一调查的动机,我们表示强烈质疑!

2、法院的所谓调查,其动机极其可疑。原告张军诉业委会,要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的结果,从而连带地导致物业选聘结果的无效。而胡向阳法官主持的超出案件范围的所谓调查,其结论正好是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由于法律上不可能支持张军的诉求,武昌区法院和胡向阳法官不敢公然从民事裁定上直接裁定张军胜诉,就来了个“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一方面裁定原告败诉,一方面却出笼了这个没有法律效力却可以被武昌房地局物业科配合来作为拒绝备案的依据的《司法建议书》。

3、法院的所谓调查,程序上完全是“暗箱操作”。胡向阳法官在至少两次前往银海华庭小区的所谓调查过程中,未主动接触过被告业委会的任何成员、业委会的其他任何正式工作人员、参加业主大会组织工作和选票发放和收集的其他任何业主,而只是如其在《司法建议书》中所言,“随机对银海华庭的9名业主(业委会提供的选票中显示进行了投票的业主中)进行了调查”。我们强烈要求知晓:何谓“随机”?这9名业主是如何“随机”地被纳入到调查范围之内的?是从选聘结束后已经封存并放在物业科保管的票箱里随机抽取的吗?是从显示进行了投票的名单里,按照名单的纸张数平均选择的,或者按楼栋平均选择的吗?是直接到银海华庭小区,随机碰到了哪个业主或者敲开了哪个业主的门而进行的吗?是从抽样的角度,在银海华庭小区的5栋楼里,按平均到每栋楼约2名业主,来进行调查的吗?或者是事先收集了对选票的真实性有疑虑的业主名单,然后从这个名单里来随机进行调查的吗?不管怎样,既然《司法建议书》里说是“随机”,业委会作为被告,银海华庭广大业主作为利益攸关方,有权利知晓这个“随机”是怎么产生的!

6、《司法建议书》出笼的时机,疑点重重!2009年3月13日,武昌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5个月的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件五:一审裁定书)。 2009年3月25日,业委会以法院一审裁定已驳回原告起诉为由,再次向武昌区房地局物业科去函请求对选聘物业结果予以备案。(附件六:给物业科函)。2009年4月2日,物业科出具书面答复,内容主要为:“现请你委一并提交该民事裁定书的生效确认文件,作为备案的要件存档备查”。 (附件七:给业委会函)。于是业委会耐心等待二审终审裁定。原告上诉后,因为明知胜诉无望而撤诉,故2009年5月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裁定。(附件八:二审裁定书)。2009年5月24日,业委会派员持该裁定书(就是物业科要的生效确认文件)以及再次请求备案的函件,(附件九:给物业科函)。到物业科乔科长处请求备案。不料,乔科长不慌不忙地拿出了这份签署日期显示为2009年3月13日的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以此为由口头宣布对银海华庭小区的物业选聘结果不予备案。按照《司法建议书》注明的日期,与一审裁定是同一天,即2009年3月13日。而2009年4月2日物业科出具的书面答复中,却还未提到该《司法建议书》,而只是要求业委会提交该民事裁定书的生效确认文件,作为备案的要件存档备查。可见,至少到2009年4月2日止,物业科还未收到胡向阳法官早在“2009年3月13日”制作的司法建议书(同在一个城市,长达20天仍未送达该文书,不可思议。),而是直到2009年5月24日才向业委会代表出示,并且不肯给复印件。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这份《司法建议书》的实际制作日期表示强烈怀疑!这份《司法建议书》极有可能是在原告明知二审同样无法胜诉,原告与其相互勾结的各方密谋后,由武昌区法院临时制作了这份标明日期为“2009年3月13日”的司法建议书!

6、《司法建议书》的送达对象,莫名奇妙。司法建议书的作用,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存在的重要问题,而提出建议。这份《司法建议书》里涉及的问题是业委会主持召开的业主大会的选票存在的“问题”,那么就应该首先是送达业委会,建议业委会“改正或撤销”有关行为。怎么会从作出决定的“2009年3月13日”直到现在(2009年7月)都不送达业委会,而是送达给自以为掌握确认物业选聘结果大权的武昌区房地局物业科呢?这个目的又是什么呢?我们只能说:“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少数司法和行政机关,与恶意原告相互勾结,侵害广大业主的权益,竟达到如此猖狂和无耻的程度!

7、《司法建议书》的所谓调查结论,完全违背事实真-相!从业委会成立到选聘物业活动的开展,业委会一直面临五洲物业公司的暴-力干涉和武昌区房地局物业科的明里暗里的阻扰。仅为成立业委会,居然要反映到市级,并由时任武汉市长李宪生同志批示成立工作专班,才得以解决。而从决定依法开展选聘物业开始,五洲物业公司采取了暴-力恐吓业委会工作人员、拉拢威胁业委会委员、撕毁业委会文件、收买个别业主反对、给业主写公开信宣扬永远不会退出银海华庭等公开的反对行动,更不提幕后与有关单位的重重交易。业委会深知,在整个选聘物业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稍有不慎,都会被五洲公司和武昌房地局物业科找到把柄予以攻击。因此,一方面,业委会开展工作的每一步,都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另一方面,多次促请物业科及其他上级机关前来指导和监督。具体到两次业主大会的选票工作,业委会多次要求选票工作一定要100%的真实和严谨。业委会工作人员和广大热心业主不辞劳苦,在900多户业主中(约2/3的业主未实际居住在小区)分别成功发放了565张和568张选票,分别收回了515张和531张选票。这些选票,多数是业主本人或家人亲自填写交给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少部分是通过不住在小区或在外地的业主电话或信息授权,由业主大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所有授权的业主名单均有登记,目的就是为了备查。在此,业委会可以负责任地说:即使工作中难免有疏忽或错漏,在所有515张和531张的选票,也找不出7张选票会存在业主没有投票或没有授权,而被列入“显示进行了投票”的名单之内!而《司法建议书》里说随机调查9名业主却有7名业主表示未投票,这个结论简直是匪夷所思!我们强烈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要求胡向阳法官提供该随机的9名业主的名单,就其选票的真实性进行公正的彻底的调查!

武汉市银海华庭业主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司法建议书 篇十六

(行政赔偿用)。

xxx(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抄送:xxxx(抄送单位名称)。

司法建议书 篇十七

x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进行伤害。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xx年x月x日。

司法建议书 篇十八

大家知道司法建议书怎么写吗?在书写司法建议书时一定要注意格式哦!以下是司法建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建〔20××〕××号

×××人民法院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x镇初级中学: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x曾系你校学生,x利用对学校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为报复他人到校对你校学生x进行伤害。

在殴打过程中,你校学生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由于对x等人的惧怕,不敢反抗,致使x被打成重伤,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你校学生及家长产生校内无安全感的心理。

为此,特建议:

一、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以积极、有效而妥当的方式、方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每天都应有保卫人员值班巡逻 。

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

同时,为使值班人员负起责任,确保学生以后不再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建议对门岗值班的人员予行政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xxx年九月十三日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

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

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

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

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

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

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

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

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xx与牛xx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xx,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

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

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