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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实用21篇)

时间:| 作者:XY字客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家园,给予他们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心理支持。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学习方法和技巧,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篇一

计算机校园网是学校教育信息传输的“高速公路”,是对外交流信息的窗口,为能有效地发挥和充分利用校园网的信息资源,保证教育信息高速公路的畅通,特制订本规定。

1、校园网系统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机密,如有破坏和损坏,将给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校园网系统的文件和数据,不准改动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2、树立正确的计算机职业道德,禁止在校园网上非法拷贝和下载软件。

3、在校园网上,禁止使用盗版软件,不允许玩电子游戏,不允许无关人员使用,也不允许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4、利用校园网及资源编制的程序、数据库、cai课件、文档资料等软件的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向外交流,不得占为私有。

5、为保证校园网的安全,人人都要预防计算机病毒,堵塞病毒传染渠道。外来软盘、光盘必须用病毒检测程序确认没有病毒后才能在校园网上使用。

6、禁止从互联网上查看和下载不良信息,一经查实将报校有关部门处理。

7、及时保存程序和数据。需在校内交流和存档的数据,按规定地址存放,个人使用的数据一般用移动存储盘存放。

8、保护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不准擅自改动计算机的连接线,不准打开计算机主机的机箱,不准擅自移动计算机、线路设备及附属设备,不准擅自把计算机设备外借。

9、各处室部门必须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应经常测试计算机设备的性能,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处理。

10、各处室部门应认真做好计算机的养护和清洁卫生工作。教师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再做有影响计算机性能的事。

11、学校将定期对各处室的计算机使用、管理及清洁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若有违反本规定的,由校相关部门处理。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校园安全,强化劳动纪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行政会研究,特对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做如下规定。

1、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坐班时间为:上午8:00_11:30,下午2:30_5:00。

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内的小时假,在各组组长处请假,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三天以内在教务处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请假由校长审批。

3、上班期间学校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上午8:00,下午2:30大门落锁。教职工请假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实行出入校门登记与组长处登记双轨制。未登记(以文字记录为准)视为脱岗。

4、学校将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签到、签走和随机组织检查等形式,加强劳动劳动纪律检查(以文字记录为准)。

5、因病或急事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务必向教务处电话请假,说明并且和事由,且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6、违纪、迟到、早退、脱岗、空课等按原规定执行。

7、小时假,根据我校中学部教学实际,小时假按课时节数计算,每月请课时假少于4节者不扣钱,超出4节者,每节扣1元;超出7节者每节扣3元;半天假每次5元;一天以上者按原规定执行。关于婚假、产假、丧假、送子女上学家、陪护假等按原请假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20__年3月1日执行。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篇三

为美化校园,造就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四有新人,学校公物做到个个爱护,人人有责,特制订下列制度和措施。

每学年开始总务处对各班、处室所有校产全部按数登记入册,由班主任、处室负。

责人签。如中途有破损及时报告总务处,一周内进行调换或修理。期末按各班、处室入册数检查核对一次。

1、不乱涂乱刻墙壁、门窗、桌凳,不攀折践踏花木。

2、爱护班内卫生工具,使用后放回原处;不挪用别班的卫生工具;若借用学校的公物必须及时归还。

3、开关门窗、日光灯、电风扇各班要有专人负责,白天、晴天尽量做到教室内少开日光灯,做到人走灯熄。

1、损坏课桌(张)赔偿30元;损坏课凳(条)赔偿5元;损坏教室内卫生洁具(件)赔偿2元;损坏玻璃(块)赔偿15元;损坏日光灯启辉器、开关(只)赔偿3元;损坏录音机(次)20元。

2、体育器具、自来水龙头无故损坏,视损程度赔偿。

3、如遇损坏其它班级公物,按上述价赔出外。还要扣除三项竞赛分数。

校产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经费的开支,这份工作班主任要付出一笔很大的辛劳,故此设立校产管理奖惩办法。首先,与学校的三项竞赛挂钩,视损坏程度每损坏5元扣半分。其次,到学期结束,根据使用保管程度的检查结果奖励经济30-50元,损坏校产比较严重的班级,要扣奖金。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当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__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同时废止。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二)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三)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八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以“浙江”冠名的需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按属地原则由举办者向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办者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应在原申办的二级(技师)培训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在杭省部属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他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举办职业培训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职业培训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四)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四)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四条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终止: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在终止情形出现后1个月内报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机构终止申请报告。

(二)终止方案。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有相应的教学资料,并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四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民办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培训学校校名。

第四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其承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帐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的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违反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五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开展技能培训的其他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延续、终止按本办法执行。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篇六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办培训学校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自有办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篇七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必须请假。

二、请假手续的履行程序和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临时性请假,当事人向本处室或年级主任口头请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请假必须写假条,并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

2、2——3天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签字后分管副校长审批。

3、4天以上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职工大会或学校要求必须参加的其他活动,必须在会前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作好相应考勤记载。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坚持上课(上班),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而未按相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四、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及发放全勤奖的重要依据。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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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篇八

1、病假事假一律提前书面请假,单位同意后方可休假,突发事件则及时说明。如与单位重大活动或者实际情况冲突,则以大局为重。

2、病假在一周之内,所在单位审批,超过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由镇教管办审批。病假超过两周的,由市教育局审批。

3、公办教职工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不参加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地方补贴不发。正常恢复上班后再发。

二、请假出勤奖扣发说明:

1、事假每月2天之内,病假每月3天之内课务自行调代,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如经本人申请,幼儿园同意安排代课,病假扣20元,事假扣40元。

2、病假3天以上,事假每月3天或以上,课务自行调代,病假一天扣15元。事假一天扣30元。如经本人申请,幼儿园同意安排代课,病假扣25元,事假扣45元。

3、教师中途有事外出,须填写外出申请。每月4次,每次40分钟。每次超过40分钟,作事假半天处理。

4、教师迟到早退一次半小时以内扣2元,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扣4元,超过1小时作事假半天处理。每月迟到早退不超过3次,超过三次,每超一次,作事假1天处理。如上班途中遇特殊原因,需及时电话联系园领导。

三、幼儿园准假规定:

1、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年满20周岁):3天。凭结婚证请假。

2、产假:顺产:90天,剖腹产:90+15天。凭生育证请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小产或生产的按照事假论处。并自行给付代课金。

3、教师选择有效节育措施(上环)怀孕:原则上享受15天产假,没有选择有效节育措施及有效节育时间(正常生产3个月以内、剖腹产6个月以内)而怀孕的病假论处。戴环假2天。

4、丧假:直系亲属:3天,隔代:1天。(仅限于: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及配偶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其它的以事假论处。

5、有子女哺乳期(8个月以内),上下午可安排半小时喂奶或两次并作一次。(必须在做好班级工作的情况下自己抽空闲时间。)。

四、特别说明。

以上准假规定均属连续计算,并且不扣除其它法定假。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篇九

1、进菜、售菜价格公开,成本核算正确。每日凭原始进料单进帐,日结日清。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禁止在食品加工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送菜,按时供应开水。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保持厨房、饭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5、要节电、节油、节水、节燃料。电灯、电扇,吊扇、水龙头有专人负责,及时开关。

6、增加消防、用电、用油、设备仪表等安全意识,主要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

7、加强食堂职工的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对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法制教育。

8、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食堂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为食堂做好各项工作。

9、食堂工作人员自觉接受校膳管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品种,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10、食堂工作人员自觉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文明分菜售菜,做到师生职工一视同仁,食堂人员不搞特殊化。

11、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复核手续。所有菜一律由两位购菜员同时采购,严把价格、质量、数量关。对不合质量要求的验收员要坚决拒绝。复核员根据又采购员两人签名的原始进料单复核数量,价格有出入的要如实记载,并及时报告食堂主任。验收员、复核员均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

12、自觉接受校长、总务处的领导和监督。

民办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篇十

一、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制定我校民主管理制度。

二、民主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学校要定期召开教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学校重要事情的决策,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都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参与讨论研究或审议,由校长颁布施行。

五、拓宽民主渠道,广聚群策,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开展征集合理化建议活动,设立“合理化建议卡”,“意见簿”,“校长信箱”等,经常收集教职工们的意见和要求,由工会负责具体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进行处理。

六、定期评议校领导干部。每年1—2次。评议结果由校主要领导向教职工群众汇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一、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表。学校负责人对本学校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举办者只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撤回、抽逃、挪用、非法占有和支配。

三、民办学校必须在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学校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基本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四、民办学校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五、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缴费者出具财政收费票据。

六、民办学校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七、民办学校必须根据学校规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其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民办学校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必须从依法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中,委托专业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学校会计人员或代理会计人员必须按月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的财务运行状况。

八、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杜绝以领代报、白条列支、损失浪费、私分公款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每张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由财务人员审核,在校长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之后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九、民办学校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一是民办学校开设基本账户后必须及时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在大额支取或者支取频繁时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质询。二是要积极配合审批机关组织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十、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必须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并在次年3月份前准备好下列资料:

1、财务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2、收费许可证;

4、当年会计凭证(记账凭证);

5、当年12月银行对账单;

6、当年会计年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和年度预决算);

7、学校章程。以便于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十一、审批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财务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篇十二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集中体现校风、校纪、校貌的重要窗口。为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为安全、文明、整洁、舒适,有朝气的学生之家,使公寓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在班主任和生活老师的教育、管理下,不断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2、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进宿舍,按时离开宿舍,按时起床,按时就寝,熄灯后保持安静;

3、按指定的床铺就寝,调换床铺要经过班主任、生活老师同意。

6、进入他人宿舍和使用他人物品,应经过允许;

7、不打骚扰电话、不打聊天电话、不发无聊短信;

10、各类零食(含生日蛋糕、方便面、油脂类食品)、私人电器谢绝进宿舍;

11、爱护宿舍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加倍赔偿;

15、须干洗的衣物由生活老师统一收齐送洗衣中心,其他衣物自己动手洗;

16、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堆放到垃圾处理场;

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同学,由生活老师和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多次违反宿舍纪律、经教育无效的,通报家长并给予纪律处分。

教职工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建立规范的考勤管理秩序,根据上级部门教职工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婚假:教职工符合法定年龄,婚假为15天。

2、产假:女教师产后给一个学期产假。或者凭孩子出生证明,从出生第一天起含寒暑假连续放假168天。男教师妻子在政策内生育,可给护理假15天。

3、丧假:凡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病故者,给丧假7天,其他亲属的给丧假3天。

4、住院假:教师因病住院,凭医保结账单据,可按住院时间给予批假,属于手术治疗的,报销后自费在一万元以上的,可增加15天修养假。

5、考试培训假:教职工参加教学业务方面的各类培训、进修,考试期间一律为公假。

6、小产假: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具体细则补充如下:

(1)小产假期间,含双休日,含五天公假。

(2)流产时间认定以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准。

7、关于公假的补充说明:

(1)以上六种情况在固定期限内属于公假,超出时间的按病事假对待。

(2)进修、培训超过20个工作日的,其他公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享受学期满勤奖。

1、病事假:教师在家休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按以下标准给予扣除:1—5天内为公假,学校将给满勤教师每天奖励1000元;6天以上每天扣除50元,不超半个月者,可去休息日记扣;超过半个月者连同节假日连续记假。

2、亲情假:教师父母、子女在县城内医院住院期间,教师向教导处提出申请,学校只考勤教师的上课和会议情况,不考勤其在岗情况。如外出治疗者,按事假对待;子女当年参加高考的教师,在高考学期可提前离校一节,但不能影响课堂、会议、公开课听课。

(1)学校在随机查岗时,教师不在学校,且未向教导处请假,进行不同标准的经济惩处。凡在工作时间查岗不在单位的,每次扣除100元。

(2)一学期内,在学校临时查岗中有3次不在学校的教师,停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超过5次的,停发半年绩效工资。

(3)教师旷工一天者扣除200元,超过连续三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的停发一学期的绩效工资,并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教师经常性迟到早退,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可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或组织处分。

教师随意脱离课堂,按旷工半天对待,扣除100元,一学期达到3次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3次以上停发一个学期的绩效工资。

3、会议管理。

(1)教师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各类会议,请假一次扣除20元,旷会一次扣除100元,当日请假者不累加扣除。

(2)会议尚未结束,提前请假离会的扣除10元,擅自离会的按旷会对待。

(3)教师因顶课误会的需向组织会议的领导提前请假,方不予扣除。

4、公开课管理。

学校安排的公开课活动,本教研组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与。请假不到者,每节扣除20元;擅自不到者,按旷课对待;因为顶课或领导成员外出工作,不能听课的需向教研组长提前请假,方不予扣除。

教职工请假5天内由教导处审批;6—30天由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本人写申请,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1、学校每学期给满勤教师奖励1000元,作为考勤的基础性奖励。

2、校聘教师满勤奖励与在编教师相同,请假在六个工作日以上每天按50元计扣,请假超过一个月按天工资平均数计扣,旷工旷职同其他教师一样。

3、教职工一学期内请假在一个月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晋级资格。

4、班主任请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班主任津贴正常发放,超过10个工作日每天扣除班主任津贴20元,满一个月者,班主任本月津贴自然取消。

5、临时替代班主任工作者,按具体工作日每天补助20元,连续兼任一个月以上,领取本月班主任所有津贴。

6、教师临时顶课标准为:有作业科目(语数英科)每节课为20元;无作业科目及数辅、晨读每节课为15元;一般性照课每节为10元。

7、学期中途因人事变动,学校进行的工作调整,教师新增加的课时不按上条对待,如工作量较重的可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8、学校集体安排的加班、开会等,教师出现缺勤、旷工情况,一律按上班时间缺勤、旷工对待。

9、教师有事需要提前向教导处请假,在岗位检查过程或签到期间打招呼者,请假无效。

10、实行四签到计扣办法:学校实行四签到后,教师未签到20次以下,每次扣除10元,超过20次后,每次扣除20元。

11、日常考勤由值月领导或其他领导负责;集体会议由教导主任负责;教研会、公开课由教研组长负责。

12、教职工请假在42天以下,由本人自己选择临时代课教师,学校支付代课补助;如本人拒绝安排,由学校安排代课教师,代课补助从本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教职工管理制度 篇十四

第一部分考核幼儿园工作考核分为:

班级工作考核:

1、班级日常工作考核;。

2、班级教育教学工作考核;。

3、班级保健保育工作考核;。

4、安全及财产管理工作考核;。

5、幼儿发展评价;。

6、家长反馈;。

7、专项工作考核;。

教研组(年级组)工作考核:

1、班级工作考核成绩;。

2、教研组工作考核成绩;。

个人工作考核:

1、个人出勤考核;。

2、班级(部门)工作考核成绩;。

4、学习培训考核成绩;。

5、个人日常工作考核成绩;。

6、个人职业道德考核成绩;。

7、其它奖惩成绩;部门工作考核。

(目前行政后勤部门基本上为一人管理一个部门,因此行政后勤分管人员的个人工作考核作为部门管理工作考核。)或(部门所有人员考核分总和的平均值作为部门工作考核成绩。)。

以上考核均作为月、期、学年、任职期满、聘任聘用等考核依据。

建议:增大月奖金,减少期末奖每月以100元为基数,每分价值5元。

班组长、行政人员岗位津贴以所管理人员奖金的平均值的20%、30%、40%、50%递增。

民办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篇十五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我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1、请假制度: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认真遵守考勤制度,因病(需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因事[指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因发生重大特殊事宜必须亲临现场等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酌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请假条(请病假还需同时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审批制度:请假0.5天以内,由教务处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副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教育组审批。

需在开会、考试、指令性等工作时请假,还需向相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请假。

3、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准假后,请假期间不扣款、不扣分。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3天以内,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15天以内;产假,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年龄生育的,90天以内,其配偶护理假,7天以内;直系亲属丧葬假,3天以内;(需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函授学习等。

4、事假:1天以上(包括1天),每天按8课时计算,每1天扣除本人月基本工资的1/22(不足1天的,按节数计算),并扣考核基础分8分。

因直系亲属病重需陪护,经准假后,按照事假的1/2执行。

5、长期病假:

(5)年龄在30—39周岁,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35%。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40%。

以上(1)—(6)条例,重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需疗养的,应出示相关医院证明,经校委会批准,在疗养期,扣发实发工资的10%;出院后,在疗养期内,正常上班,但无法承担正常工作量的,每月扣发月基本工资的2%。

(7)请病假不足一个月的,每1天按照每月扣款金额的1/22计算。

1、旷课:指有课,未给学生上课,每节扣款4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10分。

2、旷工:指无课,坐班时间不在校,每节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

3、迟到:指上课或坐班起始时间晚到岗10分钟之内;脱岗:指上课或坐班过程中,未经准假,擅自离开校园10钟之内;早退:指上课或坐班结束前,早离岗10分钟之内。迟到、脱岗、早退超出10分钟,均按旷课或旷工处理。

4、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非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15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3分。

5、值班:节假日、双休日及值夜班,一律按平时上课执行,若出现盗窃、安全事故等,依据情节,追究相关值班人员责任。

6、一年以内,旷工累计超过10节课以上,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本年度的评优及晋级、晋职称资格;一年以内,考核基础分累计扣除超过80分者,同时取消本《年度考核》中“合格”及以上等次资格(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1、在上班时间串岗或在办公室内上网打游戏,按照旷课或旷工记录。

2、抽查考勤时,除在实验室准备实验或在图书室借阅教学参考书等正常工作外,其他如捎假等,不作为出勤依据。

3、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相互代课者,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4、考试监考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违者按旷课处理。

5、无论何种请假,不经准假、不符合请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课、旷工处理。

6、会议、考试、指令性等工作,及学校安排的活动,均按正常上课考勤;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由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及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以及学校的相关安排,视为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正常上班考勤。不经准假,无故缺勤,均按旷工处理。

7、因擅离职守等违规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酌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8、根据教育工作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定,不设工龄假(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如有符合条件须休假的,可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学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费,包括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它学习性费用。

第三条培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是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学校应依法向学员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订,及时报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校教育事业收入顺利完成。

第五条学校财务是实施收费、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教职工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做好收退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财务负责制订、修改、申报和执行各类学员的收费标准:建立学费登记、结算分配系统;加强对学费票据的登记、使用和销号的管理;及时提供学员缴费信息。

2、学员人员负责提供各类学员异动信息;根据财务提供的学员欠费信息,督促学员缴费。

3、教学管理、学籍人员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欠费学员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按时缴费。

第六条学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所有学员学费,由学校财务根据学员管理人员提供的学员名册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员任何费用。学员的学费在入学报到时由财务统一集中收取,学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办理缴费手续。

2、财务按规定使用票据,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学费,向学员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实行按季度收费制。学员缴费原则上以三个月为缴费时间单位,上级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学员缴费可以采取银行卡刷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直接缴纳现金等有效方式。

第九条学员因留级或转专业的,应按留入年级或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学校对学员缴费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在收费期间结束后对未缴纳学费的学员,由学校财务分别向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相应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不予进行课程教学及辅导,不予学员使用学校场地及设施设备。

2、对长期或恶意拖欠学费的学员,学校可依法采取取消其课程的措施,督促其改正拖欠学费行为。

3、毕业生结业时,仍不能缴清欠费的,学校可暂时扣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学员因故退学,须凭财务开据的学费专用收据(原件)到财务办理学费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学员学费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学员报到缴费后,因体质不合格,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2、学员按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按照学员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1)学员缴纳学费后,在课程第二节课开始前,可退还全部费用。

(2)学员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被劝退或被学校开除的学员,一律不退还其学费。

(3)经学校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不足结算费用部分的应补齐。

(4)学员因自身原因缺课的,学校不提供补课,缺课课次不办理退费。

(5)持团报优惠、优惠券、代金券报班的,退费时取消优惠部分。

(6)退费时需提供已开具的完整收据,无法提供完整收据的,不予办理退费。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民办学校设备管理制度 篇十七

多媒体教室配有计算机、音响、投影机、电动屏等贵重仪器设备,为加强多媒体教室的管理,提高我校多媒体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保障多媒体教学合理有序的进行,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多媒体教室是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教学的场所、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二、多媒体设备的'使用由教务科安排。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班级或教师,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同意后,由主管人员统一安排使用。明确使用的日期、节次、班级。

三、多媒体教室设备由所在班级班主任管理,负责多媒体设备的保护和看管。班主任必须认真负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设备完好,运转正常;维护教室整洁、卫生,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教室,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对于多媒体教室内的电动屏幕、电源等设备,不得随意开关、摆弄;严禁在教室内乱拉电源和加接其他设备,如遇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与教务科联系。

五、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前应先学习和熟悉各种电教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操作规程。在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关闭投影机,以减少投影机灯泡损耗,再次打开时,应间隔至少5分钟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处理,不能私自或强行处理;使用时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报告教务科处理,并详细说明出现故障的原因;若当时不报告,事后发现时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六、使用多媒体教室设备的教师不得随意增删、改动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随意修改多媒体教学系统的设置。不得设置密码,不得装载其他应用软件。

七、在多媒体设备使用过程中,教师不能离开多媒体教室。不能利用电教设备开展娱乐活动。下课后应及时关闭多媒体设备,严禁学生使用或接触。

八、学生到多媒体教室上课要服从任课教师管理,要按班级座位依次坐好,不得随意乱坐。出现问题便于查找学生。

九、上课的教师应严格管理好学生,除正常教学需要外,学生不准随便上台乱动设备,爱护教室内的各种设施,教育学生加强安全意识,防止出现各种意外伤害。

十、上课的教师及班主任应教育学生应保持多媒体教室内卫生整洁、不得带零食进入多媒体教室。尤其要注意防尘,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大声喧哗、打闹。严禁在多媒体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

十一、在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过程中,若未经任课教师允许,私自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批评处理,造成设备损坏者,应进行赔偿。

十二、不得使用粉笔,教杆等物体直接接触,以防污损、破坏投影幕。

十三、教师使用完毕后,应正确关闭投影机、计算机、投影幕等设备的电源,并切断总电源,确保用电安全。必须关好门窗、电源,并检查设备完好情况。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 篇十八

一、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二、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三、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五、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六、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七、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火炉是否熄火等。

民办学校设备管理制度 篇十九

1、实验员负责实行常规管理保养,技术业务指导及督促、检查工作,通电检查和维护每两周一次,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2、仪器设备由实验员负责分类编号、定位,设立仪器设备档案卡,建立明细帐本,统一收存仪器说明书。

3、实验课需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由实验指导老师与实验员履行借还登记手续,在借还前后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和检查并报告主管人及时处置。

4、坚持仪器使用登记制度,每台仪器设立使用登记本,实验指导老师负责督促学员进行登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延长仪器使用寿命。

5、仪器在运行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各类仪器设备订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标在仪器设备上。

7、制定仪器损坏赔偿制度,尤其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经调查后确认仪器设备被盗、丢失、霉烂等事故,应负责赔偿办法另订并写出事故报告。

8、需添置仪器设备者,必须填写申请单,一般半年填写一次在学期结束前,经主管人会同有关老师合议后,汇总提出购订计划,由教务科统一审议后执行。

9、外单位需借用本校仪器设备,需持该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经主管人同意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学校规定收取折旧费。如有损坏,必须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10、凡新添置仪器设备,未经验收,写出报告和主管人同意,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教职工管理制度 篇二十

为保障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转,建立正常有序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对教师实施教学常规情况的检查与管理,使全体教师自觉按学校管理目标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并请全体教师执行。

1、行政人员请假半天按1.5节记,全天按3节记(不含兼课)。

2、全体教职工(含行改人员)因故缺岗,必须请假,所有请假须提前一天呈交假条及罚金,获准后将假条转呈教导处后方可离岗。

3、学校考勤由值周人员和教导处具体负责,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4、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呈交假条,经校长或副校长批准后方能离岗,电话请假一律以旷课论处。

5、事假每次节扣款10元,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确须请假,由当事人自行安排本班科任教师无偿代课,学校不发给代课报酬,否则按旷课论处。

6、迟到或早退:2-4分钟,一次扣5元;5-9分钟,一次扣10元;10-20分钟,一次扣15元;20分钟以上,一次扣按旷课计扣;全节课或会未到,一次扣40元;上课时走出教室逗留超过一分钟以上按早退计;体育课未组织学生活动中放任学生自行游动或提前下课按早退计;开会、培训等以5-10分钟记为最低档记扣,提前离开按时记入早退。

7、旷课:每节次扣30元,以后每次在次基础上上翻30元。上课铃响后20分钟及以上按旷课计,开会、培训、集会等10分钟以后到视为旷课(超50分钟的会议等按50分钟一节课累计计算节次)。早读课以1节课记。

8、公假:不扣款,不扣分。因公外出须经校长或副校长核准,并在值周人员处登记备案。

9、特殊假:不扣款,不扣分,但不计发超工作量津贴,节假日不除外。

(1)婚假:7-13天。

(3)节育假:流产准7天,上环准2天,取环准2天,男扎10天,女扎21天。

(4)护理假:晚育夫妇,准男方护理假3天。

(5)丧假:亲生父母去世,自亡故之日起至安葬之日止,并延长3天,男教师的岳父母或女教师的公公、婆婆不超过15天,其余直系亲属视其情况经校委会议研究可准1-5天。

(6)考试假:在校备案记录清楚,凭有关证明准予考试及旅途时间假。

(7)自然灾害假:据实情处理。

10、病假。

(1)特殊长病假:经教育局批准的,不扣款,不扣分,年度考核以最低分记(但可合格)。

(2)生病请假住院治疗,先呈交假条,经行政会议讨论,凭住院治疗证明、住院医药治疗发票的准病假,每天扣0.5分,未获准的作旷课处理。

(3)一般病情:仅打针、输液或上药的请自己安排时间,调节好,不准病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4)父母或子女生病住院治疗确须护理,凭相关依据,经行政会议研究获准的,按本人病假处理。

(5)自己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伤残住院治疗的,按事假处。

教职工管理制度 篇二十一

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后,幼儿园再付同额稿费一份。

四、考绩奖。

根据考核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过程考核,采取打分制,根据所得的分数给予等额奖励,因体罚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事故扣除责任人当月考绩奖。

五、安全奖。

对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工作人员,奖励100元,班组长奖励2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300元,园长拿部门负责人的平均奖。

六、卫生奖。

每周对各班进行卫生检查,每月累计公布。每学期对各班组卫生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90元、60元、30元。

1.加强自身修养,讲究仪表礼节,处处为人师表,时时树立良好形象。

2.上班时,穿戴整洁、大方,仪态端庄,举止得体。男教职工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教职工不可袒胸露背、修饰过度。

3.使用礼貌用语,不讲教育忌语,说话注意身份,注意场合,严禁粗言恶语伤害他人,伤害学生。坚持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发言。

4.校园内正面遇到本校教职工,应微笑点头示意或互致问候;遇到学生行礼问好时,要热情答礼;遇到参观、视察来访等外来人员时,要以礼相待,正面相见时要微笑点头示意,坐姿遇到领导、客人询问时要起立招呼,形成一种彬彬有礼、温馨和谐的氛围。接待家长和公事客人,要热情有礼,起立迎送,体现本校教职工应有的仪态。

5.保持校园和办公室宁静,说话声音轻,走路脚步轻,做事动作轻,不随意干扰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随时保持办公室的整洁。

6.参加会议、学习、讲座、活动时,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不随便进出。开会、听讲座时,必须随带笔记本进行摘记。报告、讲座、发言或演出结束后,要热情鼓掌。参加学校任何礼仪活动,应从各方面表现出自己的修养,不粗俗失礼。

7.接听电话,要注意使用规范化的礼貌用语。“您好,南沙幼儿园”、“请稍等”、“需要我转告吗”、“对不起”、“再见”等语言应自然流利。语气要亲切温和,切忌生硬、粗俗或不耐烦。

8.尊重他人、尊重学生,诚恳待人,礼貌待人。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讽刺谩骂挖苦学生;不议论,不传播流言蜚语,说话要对人对己负责。

9.与人发生争执时,要冷静,有耐心,坚持以理服人,即使对言语粗暴的人,也应冷静处理,有礼貌地对待。

10.不准私自挪用公用物品和他人物品,严禁故意破坏或不负责任损坏公用物品和设备。借领财物要严格办理手续。

11.不得以散漫的仪容参加各种会议活动和接待来校客人。对衣冠不整、不讲礼仪风度者,有义务相互提出,自觉维护学校公众形象。

为加强校园监控中心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监控中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发现事故、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二、爱护和管理好各项设备,早班接班后半小时内负责对设备进行清洁擦拭,监控中心内的所有设备设施非专业人员严禁动用。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做详细登记。

五、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脱岗,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需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向接岗同志交代清楚。

六、严禁在监控中心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非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中心查询情况必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监控中心查看。

八、保持监控中心干净、整洁、安静。

九、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中心;严禁使用有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十、务必保障通信联络畅通,不得用值班电话接、打私人电话。

十一、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十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中心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1、职工上、下班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学生休息。

2、职工宿舍晚上九点之前熄灯,深夜不得外出或晚归。

3、保持楼道、房间清洁,不得随意扔垃圾、杂物、随意吐痰等。

4、宿舍内不得从事赌博、打架、吵架、着装得体,不得做有碍文明形象的事。

5、住宿职工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生活老师除外)。

6、职工一律不准乱拉、私接电线、插座、有线电视、电脑等,如需带电器设备需向主管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7、看电视、手机充电一律插在宿舍大厅的插座上,必须有人看管。

8、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磁炉、电水壶、电炉、热得快等。

9、插座前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0、严禁任何时间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炊具,严禁点蜡烛。

11、各宿舍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违反规定者,按照规定给予罚款50元,其中违反第8、第10条罚款10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学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学校领导、老师、学生等为义务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五、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六、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食堂要讲究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学生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八、学校坚持晨检制度,每天早7:40上早自习时前10分钟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校医负责全校的异常情况的排查。

1、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2、向卫生室老师汇报,卫生室老师诊断为疑似病人后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医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委。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做好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打赢疫情防控战,特制定防控疫情期间学生管理方案,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组长:薛__。

副组长:张__。

组员:陈__薛__。

一、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创新活动形式,传播正能量。

1、加强疫情防控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学院官网,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防控要求;利用“学习强国”app等软件,使学生及时了解疫情防控动态。

2、加强诚信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学校官网或各班开展线上班会,向学生宣传有关因瞒报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例,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3、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抗击疫情众志成城】活动;开展“我与父母共看红色电影”温情活动,传递正能量。

4、加强珍爱生命教育、感恩教育、规则教育。利用微信平台及管网,定期推送相关内容;开展珍爱生命、感恩等系列线上活动,培养学生的感恩心、责任心等。

二、做好疫情动态排查和信息统计上报。

1、实行疫情“打卡”签到制度。各班班主任每天通过班级群要求学生认真如实报告个人身体健康情况,再由班主任汇总,做好学生的健康监测。

2、建立健康台账。学生每日的健康情况需登记备案,如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上报。

三、强化学生心理疏导,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1、发布心理健康服务热线。在疫情期间,若学生出现难以排解的负面情绪,可及时寻求学校心理健康服务。

2、发布。